李學軍、新鄉市市政工程處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25執2642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原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李學軍與被執行人新鄉市市政工程處、新鄉平原示范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李全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終269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李學軍于2021年8月24日持該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本院審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終2698號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2021年8月23日,該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新鄉市市政工程處、新鄉平原示范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李全聚應在十五日內履行判決義務。申請執行人李學軍于2021年8月24日申請本院立案執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執行,此時尚在被執行人的自動履行期間,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李學軍本次執行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葉維娜
審判員耿紅霞
審判員肖成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佰瑜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