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1)陜09民終702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陽森”)因與被上訴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安徽四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2021)陜0928民初109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陽森上訴請求:撤銷旬陽縣人民法院(2021)陜0928民初109號判決,改判安徽四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上海陽森工程款19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7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安徽四建給付上海陽森違約金暫計1071540元(違約金按日0.3%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1月7日為107154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安徽四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安徽四建已付款數(shù)額錯誤,其已付款數(shù)額為265萬元,并非2892500元。安徽四建付款明細為:2019年2月13日付100萬元,2019年5月16日付30萬元,2019年5月21日付20萬元,2019年7月23日付20萬元,2019年8月29日付40萬元,2019年10月9日付10萬元,2019年11月6日付15萬元,2020年1月20日付30萬元,共計265萬元。上海陽森主張的1957500元,并不包含質保金。訴請金額是合同固定價款485萬元,扣除5%質保金,應付95%為4607500元,減去已付款265萬元,即為1957500元。2.一審法院認定上海陽森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據(jù)安徽四建主張判決支持2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jù),且上海陽森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并未超出合同價款的30%,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過高情形。根據(jù)《付款協(xié)議》約定,被上訴人若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節(jié)點支付相應工程款給上訴人,視為違約,需向上訴人支付未執(zhí)行款項的0.3%(按日歷天計取)違約金。上述約定是雙方自愿達成,被上訴人應當遵守。本案違約金計算至今并未超過合同價款的30%,不算過高。綜上,一審認定已付款數(shù)額錯誤,應予糾正。關于違約金,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認可數(shù)額為依據(jù)沒有法律依據(jù),且上訴人請求不超過合同價款30%,不算過高。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安徽四建答辯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關于已付款數(shù)額,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自行核對了已付款數(shù)字,并予以確認,同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出的已付款數(shù)額予以確認,可以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當予以確認。關于違約金數(shù)額,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數(shù)額合理,應當予以維持。
上海陽森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安徽四建支付上海陽森工程款及利息2033277元[工程款本金1957500元,利息75777元(利息以1957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判令安徽四建支付違約金及利息1071540元(違約金本金為793590元,利息以793590元為基數(shù),按日0.3%計算至2021年1月7日止)。
一審認定事實:2018年11月7日,安徽四建(承包人)與上海陽森(分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安徽四建將旬陽卷煙廠技改項目聯(lián)合工房預應力地坪工程分包給上海陽森。合同價款為4850000元。合同約定了工期、質量標準等內容。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約定了竣工驗收及結算內容。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五條約定了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為,承包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至結算價款的95%,余款作為質保金,質保期自交付之日起算2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第八條約定了違約責任,承包人應承擔應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利息損失。同年12月7日,安徽四建旬陽卷煙廠項目部向上海陽森發(fā)送了關于旬陽卷煙廠技改項目聯(lián)合工房預應力地坪的開工令,上海陽森進場施工。
2019年2月,因工程A8區(qū)、A9區(qū)高架庫房無法提供預應力地坪施工作業(yè)面,安徽四建未按合同付款條款的支付節(jié)點支付進度款,上海陽森停止施工。2019年6月24日,安徽四建(甲方)與上海陽森(乙方)經協(xié)商達成付款協(xié)議,約定:自2019年9月起5個月內,甲方分批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3月份施工的后澆帶合計拖欠乙方的140萬元進度款。具體辦法為: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1月25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28萬元給乙方。三、違約處罰:依據(jù)本協(xié)議的工程款支付辦法,甲方若未按照此節(jié)點支付相應工程款給乙方的,視為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未執(zhí)行款項的0.3%(按日歷天計取)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上海陽森復工并于2019年7月24日完工,2020年1月15日向安徽四建移交了預應力地面施工班組移交資料明細。安徽四建分別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0日向上海陽森付款100000元、150000元、300000元。后安徽四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021年1月13日,上海陽森起訴要求安徽四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違約金及違約金利息。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4.15%。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本案中,上海陽森與安徽四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付款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上海陽森按照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于2020年1月15日向安徽四建移交相關竣工結算資料,安徽四建也應按合同約定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后28天內支付工程款,故上海陽森要求安徽四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系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且上海陽森要求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沒有超出雙方合同約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計算標準,予以支持;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4850000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892500元、質保金2425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應為1715000元,為此上海陽森要求安徽四建給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應以1715000元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安徽四建未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節(jié)點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付款協(xié)議》所約定的“安徽四建未按約定時間節(jié)點支付工程款按未付款的0.3%/天計算違約金”明顯過高,一審法院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安徽四建的辯稱意見,結合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情況、過錯程度以及安徽四建逾期付款給上海陽森所造成的損失等綜合因素予以調整。上海陽森要求安徽四建支付違約金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安徽四建稱其未付款是因上海陽森未足額開具結算票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5號)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1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違約金250000元。三、駁回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638元,減半收取15819元,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808元,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01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836元,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164元。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維持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2021)陜0928民初10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陜西省旬陽縣人民法院(2021)陜0928民初10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95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75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1638元,減半收取15819元,由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5808元,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001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836元,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164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76元,由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306.48元,由上海陽森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11069.5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海明玉
審判員李丹
審判員王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張敏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