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羽、甘肅省水利水電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等西北華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盧寶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423民初1997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正羽、張世棟與被告甘肅省水利水電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公司﹚、西北華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鵬公司﹚、盧寶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世棟、被告巖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添旭、汪生琪、華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云珊、盧寶春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正羽、張世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喪葬費38668元、死亡補償金646448元、搶救治療費用約3000元,計688116元,并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12月,原告張世棟之妻被被告雇用在甘肅省景泰川電力提灌管理局一期六泵站承包的工地上從事鋼筋工工作。2019年12月30日12時許,在工地吃午飯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與雇用組織勞動強度存在直接關系。現提起訴訟,請公正判決。
被告巖土公司辯稱,巖土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經景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張世棟妻子與華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巖土公司的起訴。
被告華鵬公司辯稱,華鵬公司雖與原告張世棟妻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未被認定為工傷。原告張世棟妻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是在工作之外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要求華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華鵬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盧寶春辯稱,被告與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故應駁回原告對盧寶春的起訴。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現場照片、住院病例、醫療費、交費票據;被告提交了為原告支付醫療費的票據。經審查,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充分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正羽之母,即張世棟之妻高啟霞,在被告華鵬公司承包的甘肅省景泰川電力提灌管理局一期六泵站工地上提供勞務,從事鋼筋工工作。2019年12月30日12時許,在工地上吃午飯期間突發疾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6月28日,經景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高啟霞與華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0年9月25日,白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高啟霞工傷的決定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正羽、張世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40元,減半收取計1770元,由原告張正羽、張世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登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康逢軍
書記員師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