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龔書華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726執異35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泌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龔書華與被申請人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1726執656號執行裁定,裁定如下:協助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執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80000股股權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龔書華承擔責任。同時下發(2017)豫1726執656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異議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申請撤銷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7)豫1726執656號執行裁定書及(2017)豫1726執656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理由:2016年7月7日,貴院向異議人送達(2016)豫1726民初171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的異議人股權80000股,凍結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異議人于2017年7月在香港上市后將內資股股份集中登記存管在中證登,并將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等股東的司法查封凍結情況及相關的法律文書(含本筆凍結)移交到中證登辦理了登記手續,此后異議人已確權內資股股份的查封凍結均需到中證登辦理。2017年6月27日,貴院向異議人送達(2017)豫1726執656-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被執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的異議人股權80000股予以查封并評估、拍賣”。貴院上述(2017)豫1726執656-1號執行裁定書未明確是否再次凍結上述80000股份及凍結期限,也未明確異議人應當如何配合;貴院亦未向異議人送達任何協助執行通知。另外,據異議人相關接收裁定書的工作人員回憶,貴院送達上述裁定書時,明確告知裁定書僅供異議人知悉,并未要求異議人配合執行任何事項。根據貴院所述,2020年6月1日,貴院委托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筆凍結股權予以續查封,2020年6月8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回復未發現該筆凍結的股權,系依據(2016)豫1726民初171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該筆股權的凍結期限已于2019年7月6日屆滿,貴院未及時續查封所致。因此,貴院要求異議人履行(2017)豫1726執656號執行裁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裁定和追款通知書違反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異議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請依法處理。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7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向異議人送達(2016)豫1726民初171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的異議人股權80000股,凍結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2017年6月27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向異議人送達(2017)豫1726執656-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被執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的異議人股權80000股予以查封并評估、拍賣”。同日異議人予以簽收。同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就依法查封的80000股股權依法向河南省產權登記中心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了協助公示通知書。2020年6月1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委托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筆凍結股權予以續查封,2020年6月8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回復未發現該筆凍結的股權,系依據(2016)豫1726民初171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該筆股權的凍結期限已于2019年7月6日屆滿,貴院未及時續查封所致。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1726執656號執行裁定,裁定如下:協助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執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販連鎖有限公司持有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80000股股權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龔書華承擔責任。同時下發(2017)豫1726執656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異議人對該裁定和協助追款通知書不服,遂形成異議來院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森
審判員陳浩
審判員譚自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松明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