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勝云、尉玉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民申3281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勝云因與被申請人尉玉紅、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6民終18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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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張勝云申請再審稱,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證據一,王羽與山東博寶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簽訂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購置合同;證據二,濱州市濱城區梁才街道辦事處與王羽于2010年1月21日簽訂的征用土地補償協議;證據三,張勝云與城建集團于2010年11月6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證據四,2010年8月18日發包人濱州市城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與承包人城建集團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證據證明尉玉紅主張的涉案20萬元款項交付地點當時根本不存在,尉玉紅卻稱2010年7月22日其和王德華去張勝云梁才派出所對面的住處和飯店將現金20萬交付張勝云,并在那里吃的飯。而2010底以前,梁才派出所對面是荒野和莊稼地。2.二審認定涉案26萬元借款已交付給張勝云無事實依據,不符合交易習慣。張勝云于2010年7月22日出具的金額20萬元的收據和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金額6萬元的收據,均系尉玉紅丈夫王德華向其索要的回扣款,王德華稱張勝云出具該6萬元借條,之前出具的回扣借條則作廢。而尉玉紅對借據來源的陳述前后矛盾。從尉玉紅于2019年8月1日向城建集團出具情況說明中載明的內容看,尉玉紅對于涉案的三張收據是不知情的,而在一審庭審時又稱20萬元是其和王德華去張勝云的住處和飯店交付張勝云的。尉玉紅對20萬元款項交付過程和6萬元交付過程相互矛盾。二審法院對交款地點的認定,罔顧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本案中,尉玉紅主張20萬元借款系現金交付,并提交銀行流水擬證明資金來源。尉玉紅主張從2010年4月至7月期間,利用三個月時間,12次取款累計20余萬后,將款項交付給張勝云,不符合常理。二審不顧上述基本事實,毫無道理地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認為結合尉玉紅提交的銀行取款憑證及當地借款交易習慣,以現金交付20萬元借款本金符合交易習慣,缺乏證據證明。3.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借款利息為年利率20%錯誤。尉玉紅提供的2010年10月22日收據中載明“借王德華現金,年息2分”按照正常人理解,“年息2分”應理解為年利率2%,二審認為年息2分,為年息20%,顯屬認定事實錯誤。4.原審認定事實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尉玉紅提交意見稱,1.張勝云對尉玉紅向其借款的事實,不僅有借據證明存在借款事實,且有證據證明交付款項的過程,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涉案借款至起訴長達10年之久,對于當時借款發生時的過程和具體細節記得不太清楚符合人之常情。3.雙方當事人對年息2分的理解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法律上所描述的年利率20%
判決結果
駁回張勝云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霞
審判員柴家祥
審判員崔志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湯艷艷
書記員白靖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