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9執復64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粵0982執異6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異議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異議人尚欠申請執行人借款250萬元的逾期利息1848000元,并用房地產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生效的調解書,本院以(2006)化法執字第111號立案執行。化州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委托茂名誠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標的物進行評估。200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06)化法執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書》:“將被執行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化官公路第三棟房產(建筑面積205.39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第五棟房產(建筑面積21.1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第八棟房產(建筑面積201.64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及下郭區宏發路5號綜合樓首層房地產(建筑面積173.1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化國用(98)字第0600217號)、新路口國有土地(面積13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化國用(97)字)第××號)以核定總價值2508752元交給申請執行人化州市鑒江農村信用合作社抵償相應的債務。2018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8)執異37號《執行裁定書》:變更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2006)化法執字第111號案的申請執行人。2018年9月3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以(2018)粵0982執恢288號案立案恢復執行。2018年9月7日,本院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到庭詢問,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張杰向法院陳述“經我反復與信用社核對過單據,本金已裁定以物抵債,尚欠利息與勞勇棣(申請執行人代理人)所說一致,尚欠1523190元”;“欠款及執行費共1542022元,請法院給個賬戶我一次劃入該賬戶,請法院解除凍結我公司賬戶,并作結案處理”。9月10日被執行人轉賬1542022元到法院賬戶償還貸款利息和交付執行費。本院遂于2018年9月10日作執行結案處理。因申請執行人以物抵債的土地過戶出現問題未解決及貸款利息未清償,本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以(2021)粵0982執恢15號立案恢復執行,于2021年1月19日向異議人發出(2021)粵0982執恢15號《執行通知書》,異議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執行法院認為:執行異議針對的是標的物。(2006)化法執字第111號案作為執行標的財物包括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化官公路第三棟房產(建筑面積205.39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第五棟房產(建筑面積21.1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第八棟房產(建筑面積201.64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及下郭區宏發路5號綜合樓首層房地產(建筑面積173.1平方米、房產證號為粵房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化國用(98)字第0600217號)、新路口國有土地(面積13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化國用(97)字第××號),上述財物本院已于2005年12月31日裁定以核定總價值2508752元交給申請執行人化州市鑒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裁定經已生效,不動產物權已發生轉移,無論其是否進行登記,不影響申請執行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取得抵償相應債務的財物。2018年9月10日,異議人轉賬1542022元到法院賬戶償還貸款利息和交付執行費后,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當天即作執行完畢結案處理,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通過以物抵債和現金支付的方式得到清償而終結。異議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多年后又提起異議申請,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的規定,其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2021)粵0982執恢15號案是為了解決申請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已經取得物權的情況下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的需要,與執行的財物(房地產)的評估、拍賣無關。異議人在執行標的財物經已拍賣處理完結后再以執行中拍賣財產不合法為由提出異議,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保護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的異議。
復議申請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執行法院(2021)粵0982執異6號執行裁定。二、支持復議申請人的異議請求。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正在執行期間即執行程序未有終結的事實。二、(2018)粵0982民初1984號民事判決和(2019)粵09民終579號民事裁定已認定本案執行行為違法的事實。三、申請執行人聘請誠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師何華平、李運和黎飛,其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評估師資格證書》,不具有土地估價資格,該評估行為依法無效。四、誠信事務所對本案的評估、拍賣依法無效。
本院查明:2005年12月14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化州市鑒江開發試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訴被告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號民事調解書:一、確認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鑒江開發試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250萬元及逾期利息1848000元。二、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償還給化州市鑒江開發試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其后,化州市人民法院立(2006)化法執字111號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化州市鑒江開發試驗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被執行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一案。2018年7月17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執異37號《執行裁定書》:變更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2006)化法執字第111號案的申請執行人。
另查明:1、2005年12月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訴被告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76號民事調解書:一、確認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110萬元及利息873990元。二、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償還給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2、2005年12月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對原告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訴被告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77號民事調解書:一、確認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尚欠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100萬元及利息769200元。二、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定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償還給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其后,化州市人民法院分別立(2006)化法執字110號案、(2006)化法執字77號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被執行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二案。根據上述(2006)化民初字第76號、77號二案民事調解書,被執行人應當償還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社本金共計210萬元,利息共計1643190元。3、根據化州市人民法院案號為(2018)粵0982執恢288號于2018年9月7日的執行筆錄記錄,執行人員問“關于本院在執行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與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按照本院(2006)化民初字第76、77號的民事調解書的借款情況,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尚欠你社貸款本息是多少?”,委托代理人勞勇棣(城區信用社職工)答“在2005年12月31日結算時,尚欠我社貸款利息1643190元,后來歸還了小部分,至今尚欠貸款利息1523190元”。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法定代表人黃挺確認“欠款及執行費共1542022元”。同年9月10日的執行筆錄記錄,執行人員問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杰:“你于2018年9月10日劃轉了1542022元本院賬戶,該款作何用途?”張杰答:“用于償還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欠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原化州市城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息及該案執行費。4、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交2020年12月25日所作的《繼續執行申請書》,稱“請求事項:……3、申請繼續執行被執行人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拖欠我行貸款利息1848000元歸還給我行”、“經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化民初字第89號民事調解書……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一直不按歸還利息承諾履行還款義務,至今尚欠利息1848000元”。2021年1月19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向化州市橘財供氣有限公司發出(201)粵0982執恢15號執行通知書稱“你單位與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化民初字第89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化州市人民法院(2021)粵0982執異6號執行裁定。
二、本案發回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鑫
審判員譚君飛
審判員徐忠圣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東
書記員潘曉芳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