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建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881民初4753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被告方建銳、梁燕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農商銀行的法定代表人鄧國全的委托代理人梁智、陳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方建銳、梁燕梅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方建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以及利息112687.28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借款本息還清時為止;二、判令被告梁燕梅對上述全部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三、判令我行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被告方建銳名下房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證字第××號,房產地址:廉江市),并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還我行在《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所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當事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協議依法成立、生效,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義務。被告方建銳因購買汽車資金不足,于2001年向原告借款190000元。被告在2007年償還貸款本金90000元,并于2007年3月12日向原告申請借新還舊貸款100000元,2007年4月25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編號:2007038100546424號)以及立有《借款借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4月29日,借款利率為年利率9.09%,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執行利率為每日4.545‰,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規定計收復利,還款方式為“按季清息,到期還本”。被告方建銳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號;房地產他項權證號為:粵房地他證字第××號)。被告方建銳與原告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編號:農信抵借字2007第0005300號),被告梁燕梅與被告方建銳屬于夫妻關系,對該筆貸款的清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署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在履行完上述手續之后,原告于2007年4月30日向被告方建銳發放貸款100000元。二、被告方建銳已嚴重違約,借款人應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梁燕梅對上述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貸款發放后,各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只是償還借款本金44000元(在2013年1月30日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8月20日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12月8月償還借款本金4000元;2018年9月29日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08年3月30日止,之后就不再償還貸款本息,嚴重違背《借款合同》相關規定,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方建銳拒絕償還借款本息,其余被告也拒絕履行擔保責任,截至2020年10月20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112687.28元。綜上所述,根據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方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方建銳、梁燕梅不作答辯。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1、借款申請書、借款人身份證、借款借據、借款合同,證明被告方建銳借款100000元,借貸關系依法成立。
2、抵押擔保合同、房地產權證及他項權證、房地產抵押承諾書,證明被告方建銳自愿提供自有房地產為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可抵押登記手續,我方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3、保證人身份證、結婚證,證明被告梁燕梅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出賬傳票,證明原告已向被告方建銳發放10萬元,依法履行了放款義務。
5、逾期未還查詢、利息結欠明細,證明截止2020年10月20日被告方建銳已嚴重違約,仍欠原告本金56000元以及利息112687.28元。
被告方建銳、梁燕梅均沒有提供證據。
對上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因被告方建銳與梁燕梅經本院傳票傳喚不到庭參與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核,本院對原告的證據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方建銳與梁燕梅于1979年1月11日登記結婚,是夫妻關系。2007年3月12日,方建銳向原告出具《轉貸申請書》和《自然人(農戶)借款申請表》,因其于2001年1月18日在原告處借款190000元用于購買汽車,尚有欠款,故申請借款100000元用于償還舊債務。2007年4月25日,被告方建銳、梁燕梅與原告共同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農信抵借字[2017]第0005300號),約定方建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養豬,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08年4月24日,貸款利率9.09‰,還款方式按季清息。方建銳、梁燕梅以登記在方建銳名下的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粵房地證字第××號]作抵押,抵押期限自2007年4月25日至2008年4月24日,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的本金、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并約定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4.545計收利息。
2017年4月30日,方建銳和梁燕梅向原告出具《房地產抵押承諾書》,確認其自愿以方建銳名下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作借款抵押物。同日,原告向方建銳發放貸款100000元,方建銳出具《廣東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4月29日,借款利率9.09‰,還款方式到期利本清償。抵押擔保也辦理了抵押登記[房地產他項權證號為:粵房地他證字第××號;房地產權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號]。
借款后,被告方建銳于2013年1月30日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8月20日償還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12月8月償還借款本金4000元;2018年9月29日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以上合計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08年3月30日止。截止2020年10月20日,方建銳尚欠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112687.28元。2019年9月9日、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方建銳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催收尚欠的本金和利息,方建銳簽名確認。經催收無果,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處理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方建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6000元及支付利息112687.28元[2020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按《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農信抵借字[2017]第0005300號)約定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方建銳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廉江市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粵房地證字第××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償還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駁回原告廣東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36元,由被方建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謝若塵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