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17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國際公司)、東莞京東利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利昇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18)粵73民初36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凱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賠償凱華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3.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賠償凱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萬元;4.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鍵盤開關的導通組件不在腔體內,甚至不在鍵盤開關上就不侵權的認定錯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ZL201610802371.0號“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構成等同替換,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導通組件,應該理解為為了實現機械鍵盤開關導通功能相互配合、相互關聯的一組結構。導通組件可以是實現導通功能的其中一個部件,也可以是為了實現導通功能的一組部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使用的導通結構為現有技術,其收發光組件位于PCB板上,而遮光片作為導通組件的一部分位于腔體內。因此,只要是導通組件的一部分位于腔體內也應當認定導通組件位于腔體內。另外,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收發光組件雖然位于PCB板上,但是需要鍵盤開關下蓋的底部形成有遮光圍欄,遮光圍欄包括由下蓋的底面周邊朝PCB板延伸的環形側壁,下蓋、環形側壁以及PCB板之間形成用于容置發光對管的容腔,因此導通組件位于鍵盤開關的容置腔中。(二)原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技術特征的認定錯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在靜止狀態下不抵接只是規格尺寸的不同導致的外觀差別,只需要將按壓塊的尺寸增大即抵接,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另外,按壓塊下壓使得扭簧發聲,按壓塊的下表面必須與扭簧抵接才能驅動扭簧向下移動,從而敲擊發出聲音。(三)原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技術特征的認定錯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按壓塊與扭簧抵接時,從相交點開始,縱向取一切面一分為二,其中起到按壓塊功能的這一部分整體呈三角形,從這個角度講,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的該部分特征構成等同;另外,原審判決并沒有闡述按壓塊端部要設計成三角形的技術效果,忽視了權利要求1中“該按壓塊端部具有一傾斜面”的技術特征,該傾斜面的作用在于當扭簧被按壓塊下壓脫出按壓塊下邊時可以順利復位,如果沒有斜面,扭簧在快速下壓時會被卡住,不能正常復位。凱華公司重點要說明保護的是該斜面。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構成等同替換。對于原審判決認定凱華公司將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特征限定為整體為三角形而將其他形狀排除在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的認定不能認同。(四)原審判決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技術特征的認定錯誤。原審判決認定了按鍵開關發聲結構的工作原理是需要彈性件在按壓塊下表面的行程短于彈性件在導引斜面下表面的橫向行程即可,只有這樣彈性件才能脫出按壓塊。也就是說,按壓塊的端部應當短于導引斜面的端部,才能使得彈性件脫出按壓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技術手段,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技術特征應認定為等同,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共同辯稱:導通組件是上位概念,在鍵盤行業中,導通組件分為三種,凱華公司混淆了導通組件之間的區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不構成等同侵權。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京東利昇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凱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凱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凱華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權產品、銷毀庫存產品和專用模具;2.判令京東利昇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產品;3.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凱華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4.判令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承擔凱華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5萬元;5.本案訴訟費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凱華公司是涉案專利的權利人,專利至今合法有效。凱華公司發現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侵害了凱華公司的專利權,嚴重損害了凱華公司的經濟利益。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共同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不侵權;凱華公司無證據證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有侵權行為;凱華公司提供的銷售證據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凱華公司夸大損失賠償額,有不正當競爭的嫌疑。綜上,請求駁回凱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京東利昇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品均具有合法來源,由同方股份公司向京東利昇公司供貨,雙方簽訂產品購銷協議,且發生實際采購行為;京東利昇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開具發票,在進貨前已經審核同方股份公司的資質,京東利昇公司已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京東利昇公司沒有過錯;被訴侵權產品已下架。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專利權情況及基本事實
凱華公司是涉案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9月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6月29日。中國專利審查信息查詢顯示涉案專利于2019年9月6日已繳費。2019年6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4086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
凱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內容如下:“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包括一基座與一蓋子,該蓋子蓋合于基座上形成一容置腔體,該容置腔體中設置有一按壓組件、一彈簧與一導通組件,該彈簧位于按壓組件底部與基座之間,且該按壓組件上端位于蓋子上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組件上設置有一按壓塊,所述基座上分別設置有一導引斜面與一彈性件,該彈性件的一端部位于按壓塊的正下方,且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該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側邊;所述彈性件為扭簧,該扭簧包括簧體、連接于簧體上端的第一端部、及連接于簧體下端的第二端部,該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壓塊正下方,第二端部固定連接于基座上,且該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所述按壓組件包括導芯,該按壓塊設置于導芯側邊,該按壓塊端部具有一傾斜面,且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所述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所述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所述基座內底部上設置有一限位部,該限位部位于彈性件一端部的正上方,且位于按壓塊側邊。”
涉案專利申請文本中原權利要求1的內容為:“1.一種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包括一基座與一蓋子,該蓋子蓋合于基座上形成一容置腔體,該容置腔體中設置有一按壓組件、一彈簧與一導通組件,該彈簧位于按壓組件底部與基座之間,且該按壓組件上端位于蓋子上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組件上設置有一按壓塊,所述基座上分別設置有一導引斜面與一彈性件,該彈性件的一端部位于按壓塊的正下方,且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該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側邊。”在授權階段,凱華公司將原權利要求2、3、5、6、11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合并到原權利要求1,后獲得授權。原權利要求2、3、5、6、11的內容為“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件為扭簧,該扭簧包括簧體、連接于簧體上端的第一端部、及連接于簧體下端的第二端部,該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壓塊正下方,第二端部固定連接于基座上,且該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組件包括導芯,該按壓塊設置于導芯側邊,該按壓塊端部具有一傾斜面,且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6.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所述的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產生按壓聲音的鍵盤開關,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內底部上設置有一限位部,該限位部位于彈性件一端部的正上方,且位于按壓塊側邊。”
涉案專利說明書[0002]段“背景技術”載明:“電子設備的很多操作需要使用到鍵盤開關作為輸入手段,鍵盤開關的好壞決定了輸入設備的體驗,這就需要鍵盤開關具有良好的手感和聲感。現有采用金屬片作為動觸片的薄型鍵盤開關因為開關內部空間的限制,金屬片的彈力相對不足,缺乏按壓手感。生產廠家不斷從金屬片材料、形狀等各個方面進行改進,以增加按壓感受,但一直僅限于對按壓觸感的改進,由于薄型鍵盤開關內部空間的限制,始終無法像大鍵盤開關一樣具有按壓聲音。”
涉案專利說明書[0016]段“發明內容”載明:“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通過按壓組件上的按壓塊、基座上的導引斜面、及彈性件的配合結構設計,在按壓組件下壓過程中,彈性件通過導引斜面導引脫出按壓塊,彈性件勢能釋放敲擊基座而發出聲音,充分利用鍵盤開關內部空間,能夠在鍵盤開關盡量小的前提下,使鍵盤開關在按壓過程中具有良好的觸感,并使得在按壓過程中能夠產生聲音,解決長期以來超薄鍵盤開關中由于空間限制無法像大鍵盤開關一樣產生聲音的問題,提升用戶感受。”
涉案專利說明書[0029]段“具體實施方式”載明:“……當按壓組件被向下按壓時,帶動按壓塊31下壓,基座1上的導引斜面11導引扭簧6’的第一端部62’脫出按壓塊31,回彈復位敲擊基座1產生聲音。”
涉案專利說明書[0032]段“具體實施方式”載明:“如圖4所示,作為本實施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按壓塊31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11下表面的寬度,若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大于或者等于導引斜面11下表面的寬度,那么在按壓塊31下壓的過程中,扭簧6’的第一端部62’移動到導引斜面11下端時,扭簧6’的第一端部62’依然無法脫離按壓塊31,只有將按壓塊31下表面的長度設定成小于導引斜面11下表面的寬度,則扭簧6’的第一端部62’在導引斜面11上不斷傾斜向下移動時,未移動到導引斜面11下端,扭簧6’的第一端部62’已脫出按壓塊31,便于扭簧6’回彈復位敲擊基座1產生聲音。”
涉案專利說明書[0034]段“具體實施方式”載明:“如圖6所示,所述導通組件5包括一動簧片51與一靜片52,其中,所述動簧片51包括一動簧引出片511、設置于動簧引出片511下端的第一插入部512、及設置于動簧引出片511側面上的一壓合部513與一動觸點514,該動簧引出片511呈U狀,且該動簧引出片511具有一左動簧連接片5111、一右動簧連接片5112、及連接于左動簧連接片5111與右動簧連接片5112之間的弧形動簧連接片5113,該第一插入部512設置于左動簧連接片5111下端,該壓合部513與動觸點514設置于右動簧連接片5112側邊,所述靜片52具有一靜片連接板521、設置于靜片連接板521下端的第二插入部522、及設置于靜片連接板521上且與動觸點514相對應的靜觸點523。”
涉案專利說明書[0041]段“具體實施方式”載明的“本發明的重點主要在于……”的內容與上述有益效果內容一致。
(2018)粵廣廣州第148031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8月28日,凱華公司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京東網站,在京東商城網站的“機械革命官方旗艦店”購買了“機械革命(MECHREVO)Z272%IPSGTX10606G15.6英寸窄邊框吃雞游戲筆記本i7-875OH8G128GPCIE+1T機械鍵盤”,單價7999元,公證書附圖可見網站中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及型號,產品信息顯示為“深海幽靈Z2”。(2018)粵廣廣州第148032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8月30日,凱華公司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來到廣州市越秀區,收取了由京東物流配送的單號為“78869363203-1-1-32”的包裹。
(2018)粵廣南方第056178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10日,凱華公司代理人林永才在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www.tongfangpc.com網站,購買了“深海幽靈Z2144Hz電競板”,單價8999元,公證書附圖可見網站中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及型號。2018年9月11日,凱華公司代理人林永才在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來到廣州市越秀區,收取了由京東物流配送的單號為“VB47771868631-1-1-”的包裹。
(2018)粵廣南方第057466、057467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11日,凱華公司代理人林永才在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分別登陸淘寶網店和天貓網店,搜索“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均進入天貓“機械革命電腦旗艦店”,顯示“MECHREVO/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1060輕薄便攜游戲本筆記本電腦”,顯示月銷量分別為85和87,累計評價數均為213。天貓網店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顯示經營者為上海金鑫電腦有限公司。
(2018)粵廣南方第057468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11日,凱華公司代理人林永才在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京東網店,搜索“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點擊“機械革命(MECHREVO)Z2深海幽靈窄邊框72%色域吃雞學生游戲便攜筆記本電腦1060機械鍵盤【深海幽靈Z2】72%色域+機械鍵盤i7六核/16G/1T+128G/1060-6G”,顯示評價超過300+;該網店名稱為“機械革命授權旗艦店”,企業名稱為“南京艾可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粵廣南方第057469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11日,凱華公司代理人林永才在廣州市南方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淘寶網店,搜索“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點擊搜索結果中的“MECHREVO/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1060輕薄便攜游戲本筆記本電腦”,顯示月銷量為93,累計評價56。天貓網店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顯示,該網店名稱為“機械革命颼酷專賣店”,經營者為上海颼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2018)粵廣南方第059091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19日登陸淘寶網店,搜索“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顯示產品名稱為“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airi7全面屏GTX1060輕薄游戲本筆記本電腦”的鏈接,該鏈接顯示有178人付款,店鋪名稱為“武漢晉成科技有限公司”。淘寶網店名為“小倉數碼港”的“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8代I71060吃雞游戲本窄邊框學生游戲本”產品,顯示累計評價501,交易成功223。
(2018)粵廣廣州第165489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10月26日,凱華公司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京東網站,在京東商城網站搜索篩選出“深海泰坦x8ti”相關商品列表,最后在標記“JD自營”的機械革命京東自營店旗艦店購買了“機械革命(MECHREVO)X8TiPlus144Hz72%GTX106017.3英寸窄邊游戲筆記本i7-875OH8G128G+1TOffice2016”,單價9999元,公證書附圖可見網站中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及型號。(2018)粵廣廣州第165490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10月29日,凱華公司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來到廣州市越秀區,收取了由京東物流配送的單號為“81442515114-1-1-92”的包裹。
(2018)粵廣廣州第183543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11月23日,凱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操作公證處電腦登陸京東網站,搜索“深海幽靈Z2”,獲得符合條件的商品列表頁面,點擊商品列表進入“機械革命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網店鏈接名稱為“機械革命(MECHREVO)Z2144Hz72%GTX106015.6英寸窄邊游戲筆記本i5-8300H8G120G+1T機械鍵盤Office2016”“機械革命(MECHREVO)深海幽靈Z2airGTX1060M電競微邊框輕薄游戲本筆記本吃雞電腦【72%色域輕薄電競】競技版i7/8G/128G/1060M-6G”的商品詳情網頁進行截屏操作。搜索“深海泰坦X8Ti”,獲得符合條件的商品列表頁面,點擊進入京東商城網站的“機械革命中輝專賣店”鏈接名稱為“機械革命(MECHREVO)深海泰坦x8ti游戲筆記本電腦15.6英寸1060獨顯144HZ電競屏i7六核/16G/256PCI-E升級版機械鍵盤”的商品詳情網頁進行截圖。通過百度搜索關鍵字“深海幽靈Z2排行榜”點擊進入了京東商城的該型號的銷售頁面進行截圖;通過百度搜索關鍵詞“機械革命深海泰坦X8排行榜”點擊進入了京東商城該型號的銷售頁面進行截圖。
(2018)粵廣廣州第183544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11月23日,凱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操作公證處電腦登錄百度搜索“清華同方”網站首頁,進入新聞中心,可見《“全面”布局游戲本市場機械革命發布數款新品》(發布日期為2018年4月13日)、《同方計算機與英邁、聯強相繼攜手,共同推進產品市場開拓》(發布日期為2018年7月26日)、《機械革命登上“最受公眾歡迎的中國品牌榜”》(發布日期為2018年5月10日)的新聞簡訊。
(2018)粵廣廣州第183545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11月28日,凱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操作公證處電腦登陸天貓商城,進入“機械革命颼酷專賣店”網店首頁,進入鏈接名稱為“MECHREVO/機械革命X7X7Ti-01Z2游戲本筆記本電腦學生游戲本”的商品詳情網頁進行截屏操作;搜索“機械革命電腦旗艦店”網店網頁,點擊“全面屏Z2”的商品列表中的“電況合金X8”進入網店相應商品列表頁面進行截屏操作。
(2019)粵廣廣州第086283號公證書顯示,2019年7月3日,凱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京東商城網站,搜索“深海幽靈Z2”獲得符合條件的商品列表,并點擊“機械革命(MECHREVO)Z2-Gi715.6英寸游戲筆記本(i7-9750H16G512GPCIEGTX166OTi144Hz機械鍵盤)”的商品詳情頁面進行截屏操作。凱華公司稱對比上述(2018)粵廣廣州第183543號公證書顯示,京東電商平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深海幽靈Z2”數量增加了210265臺。
(2019)粵廣廣州第086284號公證書顯示,2019年7月8日,凱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循禮在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錄京東商城網站,搜索“深海泰坦x8ti”獲得符合條件的商品列表,并點擊“機械革命(MECHREVO)X8tiPlus英特爾酷睿i7-8750H144Hz72%GTX106017.3英寸窄邊游戲筆記本16G256G+1T”的商品詳情頁面進行截屏操作。凱華公司稱對比上述(2018)粵廣廣州第183543號公證書顯示,京東電商平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深海泰坦x8ti”數量增加了67710臺。
(2019)粵廣廣州第086285號公證書顯示,2019年7月8日凱華公司代理人在京東商城“機械革命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網店購買了“機械革命(MECHREVO)X8TiPlus英特爾酷睿i7-8750H144Hz72%GTX166O17.3英寸窄邊游戲筆記本16G256G+1T”的商品及2019年7月10日的收貨過程。公證書附圖可見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袋及外包裝箱上有“東家智選”字樣,產品內包裝盒貼有標簽,顯示產品型號為“深海泰坦X8tiPlus”,型號代碼為“(1060I7旗艦版)”,生產日期為“2019年4月24日”及“公司名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等信息。發票出具單位為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
凱華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三臺被訴侵權產品,當庭予以拆封。(2018)粵廣廣州第148032號公證書對應的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紙箱上貼有標簽,顯示產品型號為“深海幽靈Z2”,型號代碼為“(1060i7機械版)”,生產日期為“2018年5月14日”;(2018)粵廣廣州第165490號公證書對應的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紙箱上貼有標簽,顯示產品型號為“深海泰坦X8tiPlus”,型號代碼為“(1060I7豪華版)”,生產日期為“2018年9月22日”;(2018)粵廣南方第056178號公證書對應的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紙箱上貼有標簽,顯示產品型號為“深海幽靈Z2”,型號代碼為“(1060電競豪華版)”,生產日期為“2018年7月18日”;三臺產品包裝上均印刷有“公司名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等信息。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確認上述三臺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共同制造的,并且確認www.tongfangpc.com系同方股份公司的官方網站,但不清楚(2018)粵廣南方第056178號公證書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為其銷售的。京東利昇公司確認上述(2018)粵廣廣州第148032號公證書中的“深海幽靈Z2”的筆記本電腦及(2018)粵廣廣州第165490號公證書中的“深海泰坦X8tiPlus”的筆記本電腦系其銷售及許諾銷售的。
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為筆記本電腦,涉及侵權的部分為電腦鍵盤的鍵盤開關,凱華公司提交的三臺筆記本電腦的鍵盤開關結構完全相同。被訴侵權鍵盤開關能產生按壓聲音,包括一個基座,一個蓋子,蓋子蓋合在基座上,形成一個腔體。腔體中有按壓組件及一個彈簧,彈簧位于按壓組件底部與基座之間,按壓組件上端位于蓋子上端。按壓組件上設置按壓塊,基座的側邊上設置有導引斜面與一彈性件,彈性件的一端部位于按壓塊的正下方,且位于導引斜面的正上方,按壓塊位于導引斜面側邊。彈性件為扭簧,包括簧體、連接于簧體上端的第一端部、連接于簧體下端的第二端部,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壓塊正下方,第二端部固定連接于基座側邊上,該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在靜止狀態下不抵接。按壓塊整體呈L形,L型的短邊為斜面。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大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基座側邊上還有一限位部,限位部位于彈性件一端部的正上方,且位于按壓塊側邊。與按壓塊對應的另一端的按壓組件中部設置有凸出的遮光片,對應的電腦鍵盤底板上有一對應的U型缺口,U型兩端分別為紅外線發射裝置和接收裝置。經比對,凱華公司認為被訴侵權鍵盤開關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確認二者有以下區別:1.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有導通組件,但是為光導通,涉案專利是機械導通。凱華公司認為雖然導通方式不同,但都是導通組件。2.涉案專利按壓塊具有一斜面,且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按壓塊整體呈L形。但認為L形端部呈三角形。3.涉案專利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按壓塊的寬度小于引導斜面下表面的寬度,長度大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但認為被訴侵權按鍵開關按壓塊的下表面從按壓塊與扭簧接觸的點計算,也小于引導斜面下表面的寬度。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認為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1.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沒有導通組件,被訴侵權鍵盤開關實現導通的方式是在鍵盤開關之外實現的。2.按壓塊整體不能做分割,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按壓塊不是三角形。3.“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表述不清楚。4.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和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無法對比,權利要求書也沒有對此進行描述。5.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按壓塊與扭簧的第一端部不抵接。
原審庭審后,凱華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權利要求1中的“導通組件”并非功能性技術特征,屬于現有技術。有多種導通方式,包括動靜片導通結構、光電導通結構、磁導通結構、霍爾導通結構、彈片式輕觸導通結構等。涉案專利使用的是動靜片導通結構,被訴侵權鍵盤開關使用的是光電導通結構,但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實現“導通組件”的具體實施方式。且涉案專利中的“導通組件”位于前序部分,而非特征部分。故稱權利要求1中的“導通組件”并非功能性技術特征,并提交了以下證據:1.申請號為201520738595.0、專利權人為凱華公司、名稱為“一種按鍵開關靜動片組件”、申請日為2015年9月2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5月11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擬證明動靜片導通結構屬于現有技術。2.申請號為201620840008.3、專利權人為凱華公司、名稱為“一種光電式鍵盤開關”、申請日為2016年8月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1月18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3.申請號為201720930442.5、專利權人為東莞市高特電子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杠桿沉板式超薄光電機械鍵盤開關”、申請日為2017年7月28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4月3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證據2、3擬證明光電導通結構屬于現有技術。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不予確認,認為該“導通組件”屬于功能性技術特征。
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共同提交證據如下:1.余正明的發明專利文本,國際申請號為PCT/CN2015/099413,專利名稱為“一種鍵盤開關”,優先權日為2014年12月29日,國際公布日為2016年7月7日。2.余正明的發明專利文本,申請號為201510203635.6,專利名稱為“一種鍵盤開關內產生按壓聲音的方法”,優先權日為2014年12月19日,申請日為2015年4月27日,申請公布日為2015年9月2日。3.余正明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申請號為201420695786.9,專利名稱為“一種輕薄開關”,申請日為2014年11月1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3月11日。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初126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余正明起訴凱華公司的產品侵害其專利名稱為“一種輕薄開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案件判決凱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余正明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5萬元。證據1-4擬證明凱華公司以余正明的專利技術進行改進,創新點有限。5.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4107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凱華公司起訴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涉案專利一案以凱華公司撤回起訴結案。擬證明凱華公司專利剛獲得授權就發起侵權訴訟,涉嫌以專利本身獲取利益,且該案的調解金額應作為本案的參考。6.凱華公司的信用信息報告。擬證明凱華公司的經營范圍限于電腦配件,僅為筆記本電腦相關鍵盤開關的供應商,與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面對的客戶群體不同。7.被訴侵權產品宣傳網頁截圖,擬證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是整機銷售商,面向的客戶與凱華公司完全不同。8.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兩份,分別涉及ZL201720930442.5“一種杠桿沉板式超薄光電機械鍵盤開關”、ZL201720931856.X“一種杠桿沉板式超薄機械鍵盤開關”,兩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東莞市高特電子有限公司及同方國際公司,申請日均為2017年7月28日。擬證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凱華公司專利不同,同方國際公司擁有相關專利技術。
京東利昇公司為了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提交了如下證據:1.《產品購銷協議》一份,合同簽訂時間為2018年6月,協議為續簽簽訂,甲方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公司),乙方為同方計算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計算機公司),約定甲方向乙方進貨的具體規定,協議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發票兩張,其中發票號為07245276的發票的開票日期為2018年4月28日,開票人為同方計算機公司,購買方為京東世紀公司,顯示型號為“深海幽靈Z2(1050Tii7機械版)”的筆記本電腦50臺、型號為“深海幽靈Z2(1050i5機械版)”的筆記本電腦9臺,價稅合計為400061元;發票號為13741299的發票的開票日期為2018年8月2日,開票人為同方計算機公司,購買方為京東世紀公司,顯示型號為“深海幽靈Z2(I71050Ti電商版)”的筆記本電腦151臺,價稅合計為1153489元。3.《情況說明》,由京東世紀公司出具,內容為證明京東利昇公司是京東世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京東世紀公司采購的商品在華南地區的銷售及為客戶出具購物發票。4.同方計算機公司的營業執照;5.京東商城網站的“機械革命(MECHREVO)Z215.6英寸窄邊框吃雞游戲筆記本電腦i7-8750H8G120GPCIE+1TGTX1050Ti4GIPS機械鍵盤”鏈接截圖,顯示商品已下架;京東商城網站的“機械革命(MECHREVO)Z272%IPSGTX10606G15.6英寸窄邊框吃雞游戲筆記本i7-8750H8G128GPCIE+1T機械鍵盤”鏈接截圖,顯示商品已下架。
庭審中,凱華公司稱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在網絡及實體店大量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推定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有庫存產品。關于專用模具,凱華公司主張涉案專用模具為生產上、下蓋的塑料模具,同方股份公司和同方國際公司回應稱其模具是完整的技術方案模具,因其沒有侵權,故不存在銷毀的問題。
凱華公司同時在原審法院起訴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侵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粵73民初3657號,該案涉及的被訴侵權產品包括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該實用新型專利系與涉案發明專利同日申請,于2017年3月15日獲得授權。凱華公司在本案中就被訴侵權產品僅主張涉案發明專利授權日2018年6月29日之后的經濟損失。另案中,凱華公司認為計算至2018年6月28日,“機械革命Z2”侵權產品的總銷售量為68588臺。
凱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針對京東利昇公司,凱華公司認為其起訴深圳阿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該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在網上已經公開,故京東利昇公司應當知曉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權,并認為京東利昇公司在開庭日仍在自營店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凱華公司關于1000萬元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是:1.(2018)粵廣廣州第183543號公證書顯示,通過在京東電商平臺、搜索“深海幽靈Z2”和“深海泰坦X8Ti”,獲得商品列表頁面,統計每個顯示的產品鏈接中的評價數的總和即為該款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銷量。經凱華公司統計,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京東電商平臺銷售“深海幽靈Z2”206751臺,“深海泰坦X8Ti”116690臺,合計為323441臺;(2018)粵廣廣州第183545號公證書顯示,通過在天貓商城網站搜索“機械革命颼酷專賣店”以及“機械革命電腦旗艦店”,進入該兩個網店,通過計算顯示的商品列表中相關鏈接中的評價數,凱華公司認為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被訴侵權產品銷量為3284臺;(2018)粵廣南方第059091號公證書顯示,登陸淘寶網店,搜索“機械革命深海幽靈Z2”,鏈接顯示網店“武漢晉成科技有限公司”和“小倉數碼港”兩家網店的銷售量為401臺。2.根據前述第1點,凱華公司主張截止到2018年11月23日,共計銷售327126臺,再減去另案中的68588臺,得出258538臺。3.凱華公司主張每臺被訴侵權產品具有101個鍵盤開關。4.凱華公司提交了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分所出具的大信粵專審字[2018]第00414號《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CPG1350系列單項產品毛利率專項審計報告》,擬證明凱華公司生產的專利鍵盤開關每個產品的平均毛利潤為0.6725元。5.凱華公司認為經濟損失為258538×101×0.67=17495266元。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對凱華公司計算方法以及審計報告均不予認可。
凱華公司在本案中主張5萬元的合理費用,包括購買被訴侵權產品7299元,公證費4600元,律師費雖無發票,請求法院一并酌定。凱華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廣州公證處開具的發票,金額為3500元;2.南方公證處開具的6張公證費發票,金額合計為5600元;3.廣州鑫采彩印圖文快印有限公司開具的公證照片打印費發票,金額為333元;4.蓋有京東利昇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筆記本電腦的發票2張,金額分別為7998.95元、9999元;5.廣州公證處開具的發票一張(編號55520652),金額為2400元;6.公證費發票一張(編號25436477),金額為2800元;7.發票一張,商品規格型號為“深海泰坦X8TiPLUS”,金額為8999元,開票時間為2019年7月10日,銷售方處蓋有“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
另查明,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稱其有五家京東網店,一家天貓網店,一家官網網店,凱華公司公證書涉及的多家其他店鋪并非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的授權店。
再查明,同方股份公司是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冊資本為296389.8951萬元,成立日期為1997年6月25日,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及周邊設備的生產、銷售、技術服務和維修等;同方國際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成立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經營范圍包括研發生產電腦、通訊電子產品等;京東利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獨資),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成立日期為2015年7月14日,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及網上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等。
原審法院認為:凱華公司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
關于凱華公司主張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標識有“公司名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同方國際信息技術(蘇州)有限公司”等信息,且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也確認上述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的,故認定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上述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凱華公司在京東商城“機械革命官方旗艦店”購買了“深海幽靈Z2(1060i7機械版)”產品,在標記“JD自營”的機械革命京東自營官方旗艦店購買了“深海泰坦X8TiPlus1060I7豪華版”產品,京東利昇公司也確認銷售、許諾銷售上述兩款被訴侵權產品,故認定京東利昇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該兩款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凱華公司提交的(2018)粵廣南方第056178號公證書顯示其在www.tongfangpc.com網站購買了一臺型號為“深海幽靈Z21060電競豪華版”產品,該網站是同方股份公司的官方網站,并非京東利昇公司的網站,京東利昇公司并未實施銷售、許諾銷售該款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問題。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三款被訴侵權產品的鍵盤開關所使用的技術方案是相同的,對此予以確認。本案中,凱華公司明確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作為保護范圍。歸納雙方意見,雙方的爭議點在于以下五點:1.“導通組件”;2.“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3.“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4.如何理解“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5.如何理解“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針對上述爭議點,回應如下:1.關于“導通組件”。雖該“導通組件”的技術特征位于前序部分,仍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限定作用。對于鍵盤開關在技術上需要實現導通功能才能起到鍵盤開關的作用,雙方并無爭議。但是,涉案專利限定的導通組件位于容置腔體中,該容置腔體是由蓋子蓋合于基座上所形成的,而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導通組件分為兩部分,遮光片以及發、收光裝置,遮光片位于按壓塊一側,凸出于腔體,發、收光裝置位于鍵盤PCB板上,故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導通組件不在腔體內,甚至有部分不在鍵盤開關上。首先,權利要求書具有公示作用,從字面意思看,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導通組件不在腔體內。其次,從涉案專利有益效果看,涉案專利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長期以來超薄鍵盤開關中由于空間限制無法像大鍵盤開關一樣產生聲音的問題,即空間利用對涉案專利尤為重要,在此情況下,涉案專利限定導通組件位于腔體內,而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導通組件不在腔體內,甚至有部分不在鍵盤開關上,兩者設計思路以及技術效果顯然不同。最后,從權利要求書、專利說明書背景技術以及說明書實施例看,背景技術中僅提及現有采用金屬片作為動觸片的薄型鍵盤開關因為開關內部空間的限制,金屬片的彈力相對不足,缺乏按壓手感。生產廠家不斷從金屬片材料、形狀等各個方面進行改進的情形。權利要求書以及實施例中亦均只涉及動、靜片機械導通的情形。故不應將所有的實現導通功能的結構均納入保護范圍。綜合以上幾點因素,即便該“導通組件”不是功能性技術特征,被訴侵權鍵盤開關與涉案專利的該技術特征亦不相同,故被訴侵權鍵盤開關不具備權利要求1中“腔體中設置有……一導通組件”的技術特征。2.如何理解“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涉案專利是通過按壓組件下壓,彈性件通過導引斜面導引脫出按壓塊,彈性件勢能釋放敲擊基座而發出聲音的。按壓塊按壓扭簧的第一端部,使得扭簧沿著導引斜面移動,最終脫出按壓塊。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不大于90度即按壓塊下表面處于水平或向外向上翹起,確保扭簧在按壓塊的作用下,向外運動,從而和導引斜面進行配合。如按壓塊下表面與按壓組件的角度大于90度,則按壓塊下表面向內收,扭簧會朝按壓組件方向運動,進而卡住。被訴侵權鍵盤開關具備涉案專利的該技術特征。3.關于“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以及“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該三個技術特征均屬于涉案發明專利申請文本中的附加技術特征,且該三個附加技術特征均是對原獨立權利要求中相關技術特征的限定,即原告在涉案專利申請過程中,縮小了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獲得授權。故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謹慎適用等同認定。(1)關于“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對此,如上所述,按照由內到外的解釋順序,說明書及附圖并無對該“抵接”做特殊界定,從字面通常理解,抵接應當是指相互擠壓的接觸。從技術方案整體分析,權利要求描述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壓塊正下方,且該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即如是按壓塊下壓時與扭簧的第一端部相抵接,則與前述“扭簧的第一端部延伸至按壓塊正下方”意思有重復。故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不抵接,與涉案專利不同。(2)關于“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被訴侵權鍵盤開關的按壓塊,整體呈L型,兩者不同。至于是否構成等同的問題,等同認定應當慎重,濫用等同原則將致使專利權保護范圍缺乏確定性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此處,專利權人將按壓塊整體限定為呈三角形,從涉案專利整體技術方案理解,按壓塊的整體形狀并非僅能為三角形,在專利撰寫之時,專利權人應當予以注意。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按壓塊整體形狀的改變并非是由技術進步而導致的簡單替換。專利權人將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特征限定為整體為三角形是將其他形狀排除在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在侵權認定時,不應對其進行擴大保護。故被訴侵權鍵盤開關不具備“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的技術特征。(3)關于“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如上所述,按照由內到外的解釋順序,說明書及附圖并無對該技術特征中的“長度”“寬度”做特殊界定,應當做普通解釋,普通解釋中提及“長度”和“寬度”都會認為,兩者是相對的概念,不會混淆。即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指的是按壓塊下表面長邊的長度、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指的是按壓塊下表面短邊的長度。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0032]段也是按照普通理解直接用長度和寬度來進行的比較。雖然從[0032]段,我們可以理解到工作原理僅需要彈性件在按壓塊下表面的行程短于彈性件在導引斜面上的行程即可,只有這樣彈性件才能及時脫出按壓塊。由于按壓塊整體形狀的變化以及導引斜面厚薄的變化,該行程體現在兩者下表面的距離究竟是長度還是寬度發生了變化。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正是如此,由于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按壓塊的整體形狀呈L形,經過測量,被訴侵權鍵盤開關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大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與前述理由相同,該技術特征亦不應認定為等同,兩者不同。
歸納起來,被訴侵權鍵盤開關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該容置腔體中設置有……一導通組件”“扭簧的第一端部與按壓塊下表面相抵接”“該按壓塊整體呈三角形”以及“按壓塊下表面的長度小于導引斜面下表面的寬度”等技術特征不同,故被訴侵權鍵盤開關不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82100元,由原告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凱華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授權公告號CN20352144U、名稱為“電子式機械開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用以證明光導通組件在腔體內的現有技術。2.授權公告號CN205645619U、名稱為“超薄式機械鍵盤和電子設備”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用以證明光導通組件在腔體內的現有技術。3.授權公告號CN206301718U、名稱為“一種有聲光觸發機械鍵盤”的實用新型專利文本,用以證明涉案專利背景技術中的現有技術同時也使用了在腔體外的光導通組件。同方股份公司、同方國際公司、京東利昇公司均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論述。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涉案專利說明書[0030]段記載:“所述按壓組件包括導芯3,該按壓塊31設置于導芯側邊,該按壓塊31整體呈三角形,且該按壓塊31端部具有一傾斜面311,在按壓塊31下壓時,傾斜面311的設置,對導引扭簧6’的第一端部62’脫離按壓塊31的動作起到進一步導引的作用。”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150元,由東莞市凱華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童海超
審判員崔寧
審判員于志濤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慶瑾
書記員王燚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