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許保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103民初1385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訴被告許保山、漯河市天悅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經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間內不能提供被告許保山的準確送達地址,致使本院無法向被告許保山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案件無法繼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起訴。
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2580元,保全費1810元,共計4390元,退還給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炎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沛東
書記員呂晟搏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