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凈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特電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閩08民轄終42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西江特電機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龍凈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2021)閩0802民初322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江特電機有限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本案應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福建龍凈環(huán)保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要求將本案移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依法駁回。理由如下:一、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答辯人與上訴人有權約定管轄法院。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為買賣合同,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答辯人與上訴人在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與本案有實際聯(lián)系地的法院進行管轄。而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既是合同簽訂地,也是原告住所地,可以作為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二、答辯人與上訴人已就管轄法院進行約定,雙方一致同意由需方(答辯人)所在地法院管轄,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2020年4月27日,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的《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答辯人為需方,上訴人為供方。其中合同第九條第四款約定:“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xié)商或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若發(fā)生爭執(zhí),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裁決”,答辯人為需方,住所地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即為需方所在地法院。故答辯人向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麗貞
審判員馬傳科
審判員吳金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瑜程
書記員何艷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