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科起重機有限公司與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松執字第3998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松執字第3998號申請執行人上海宗科起重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法定代表人張瑜,總經理。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法定代表人黃湘勛,執行董事。申請執行人上海宗科起重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700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上海宗科起重機有限公司依據該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償付申請執行人貨款人民幣133300元;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訴訟費265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定義務。至期,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新浜鎮浩海路XXX號房產,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設置抵押權,目前該房產不宜處置(不作無益處置)。本院還先后至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上海市車輛管理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執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名下在本市無車輛、股權登記;銀行僅有0元、99.57元,本院已凍結。本案被執行人在本院涉案較多。至此,本案執行標的額133300元及相應利息目前未能執行到位。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約定義務,本院應予執行。執行中,本院未能查實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執行標的額目前暫無條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上海宗科起重機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執行長范明火代理執行員李濤代理執行員劉永鋒二○一四年八月八日代理書記員俞揚
合議庭
審判長黃文昭
審判員范明火
審判員劉永鋒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鐘瑩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