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王帥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103民初1071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簡稱中原銀行漯河分行)與被告王帥、屈鵬遠、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偉鵬、賈麗陽,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艷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帥、屈鵬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王帥歸還原告貸款本金46萬元及從2019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罰息及復利應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2、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屈鵬遠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及合同中約定的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王帥因資金短缺向我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46.85萬元。經雙方協商,原告與被告王帥于2019年12月27日簽訂了《中原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向我行借款46.85萬元。雙方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逾期利息、復利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分別與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和屈鵬遠于2019年12月27日簽訂《中原銀行保證合同》一份,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和屈鵬遠為以上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王帥發放貸款46.85萬元。合同違約后,雖經我行多次催要,其仍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及復利,請貴院依法裁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帥、屈鵬遠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是借新還舊,違反法律規定,應確定借款合同無效,我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和被告王帥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中原銀(漯河)經營字2019第290151號,合同貸款金額為46.85萬元,貸款期限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1月30日。貸款用途:用于歸還王帥與中原銀行簽訂的編號為中原銀(漯河)經營字2018第260764的《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貸款利率與利息:以本合同簽訂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加435個基點,即8.5%。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法。被告王帥在原告開立還款賬戶,賬戶名稱王帥,賬號62×××68。在合同尾部借款人王帥簽字摁指印,原告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原告單位公章。
同日,保證人(甲方)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債權人(乙方)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中原銀(漯河)保字2019第290151-1號,約定:為確保中原銀行漯河分行與王帥簽訂的編號為中原銀(漯河)經營字2019第290151號的《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乙方依據主合同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依據主合同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全部債權。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金額為人民幣46.85萬元。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和甲方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在合同尾部甲方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乙方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均簽名、加蓋公章。
同日,保證人(甲方)被告屈鵬遠與債權人(乙方)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中原銀(漯河)保字2019第290151-2號,約定:為確保中原銀行漯河分行與王帥簽訂的編號為中原銀(漯河)經營字2019第290151號的《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愿意為乙方依據主合同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依據主合同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全部債權。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金額為人民幣46.85萬元。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和甲方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在合同尾部甲方屈鵬遠、乙方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均簽名、加蓋公章。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9日向被告王帥發放了貸款。被告王帥歸還本金8500元,并將利息支付至2019年12月29日開始逾期,且至今未支付下余到期本金及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帥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清償貸款本金46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屈鵬遠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收取8900元,保全費3070元,共計11970元,由被告王帥、漯河市源匯區鑫源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屈鵬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訴訟代表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瑞麗
人民陪審員陳素霞
人民陪審員錢金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辛婉婷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