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臘來、洪波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7民終756號
判決日期:2021-09-19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許臘來與被上訴人洪波、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2021)鄂0703民初4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許臘來上訴請求:撤銷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2021)
鄂0703民初463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洪波的一審訴訟請求,并改判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承擔一、二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財保湖北公司應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財保湖北公司免責條款并未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及作出說明的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被上訴人洪波存在過度醫療,請求二審法院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查明被上訴人洪波在多次住院醫療過錯中存在擴大醫療損失的行為及合理住院的相關醫療費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17日20時31分,被告許臘來駕駛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轎車,沿開發區轄區行駛至開發區轄區1公里100米(開發區聚發路夢天湖門前路段)時,與行人洪波發生刮撞,致原告洪波受傷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被告許臘來駕車逃逸。事故發生后,原告洪波被送至鄂州市華容區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74050.50元(其中被告許臘來墊付21350元,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墊付10000元)。出院診斷:左眼上斜麻痹;左眼視神經損傷;雙眼復視;雙眼皮質型老年性白內障;創傷性閉合性硬膜外血腫;高血壓。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被告許臘來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洪波無責任。同時經交警部門調解,原告洪波與被告許臘來達成調解協議:1、洪波治療費用均由當事人許臘來承擔;2、洪波因傷誤工費、營養費、護工費、后期治療費用等均由許臘來承擔。另查明,鄂A×××××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及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責險。原告因其交通事故所致的醫療費用未得到全部賠償,而提出本次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洪波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被告許臘來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醫療費用由被告許臘來承擔賠償責任,鄂A×××××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責險,因被告許臘來在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應先由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許臘來予以賠償,因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已墊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故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許臘來墊付原告醫療費21350元,在其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中依法予以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許臘來賠償原告洪波醫療費42700.50元(已扣減被告許臘來墊付原告的醫療費21350元)。
在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各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68元,由上訴人許臘來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鄒圍審判員徐武港審判員向紅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楠書記員劉胡銘
判決日期
20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