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張書山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13民初7426號
判決日期:2021-09-21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華物業公司)訴被告張書山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首華物業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房迎雪、被告張書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首華物業公司訴稱:張書山,居住在北京市順義區,該房屋建筑面積為44.21平方米,單價為40元/m2,每年度應繳金額:1768.4元。原告與被告已形成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經收費員反復催繳,被告仍不按規定足額支付16-17、17-18、18-19共計年度的供暖費5305.2元?,F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并判令被告足額支付供暖費5305.2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支付供暖費逾期違約金計,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被告支付供暖費計5305.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3.被告支付供暖費逾期違約金。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供暖費收費標準按照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主張,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費6233.61元,并且原告撤回第三項訴訟請求。
被告張書山辯稱:涉訴房屋是被告所有,房屋建筑面積為44.21平方米。未交費期間認可。未交費原因是因為原告提供的供暖未達標。關于原告主張的收費標準不認可,認可40元/平方米/供暖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坐落于北京市順義區房屋登記在張書山名下,房屋建筑面積44.21平方米。
委托方北京市開源易通倉儲有限公司與首華物業公司簽訂《銘翔大廈供暖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為涉訴小區提供供暖服務。合同時間自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雙方合同約定“……非居民供熱價格為42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單層層高超過4米,供暖價格按雙倍收取,即84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政府調整文件規定價格優惠調整……”。
張書山主張涉訴房屋高度為3.58米,首華物業公司表示不清楚涉訴房屋多高,但是不超過4米。
2015年8月18日,用熱人張書山與供熱人首華物業公司簽訂《銘翔大廈(炫立方)供熱采暖合同》,合同第四條中約定,采暖費以建筑面積為計費依據,標準為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單層建筑高度超過4米,繳費標準為94.0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中繳費期限內全額支付供暖費的享受6.9折優惠。采暖費共計2077.87元/采暖季。如遇價格主管部門調整采暖費繳費標準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標準計算采暖費。
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京發改[2015]661號文件,通知如下: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京發改[2015]2619號文件,通知如下:本市城六區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區域費居民供熱價格調整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關于張書山主張的供暖不達標,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銘翔大廈供暖服務合同》、京發改[2015]661號文件、京發改[2015]2619號文件、庭審筆錄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書山支付原告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7年、2017年至2018年、2018年至2019年供暖費共計5305.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執行;
二、駁回原告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原告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張書山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首華物業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胡小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家輝
書記員姚武男
判決日期
202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