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鹽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揚州市文一紙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012民初5744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鹽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道公司)與被告揚州市文一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一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鹽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承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文一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鹽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作業費25333元,并自2020年8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擔違約金;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及揚州新科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約定由被告作為原告向新科公司租賃的揚州市江都區小紀鎮工業集中區土地及廠房的實際承租人和租賃合同權利義務承受人,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在租賃房屋內的作業費,費用標準為原紙上車作業費6元/噸、下車作業費6元/噸,如當月發生上、下車作業費總計不超過2萬元的,被告按2萬元向原告支付最低保障費用。后被告實際使用租賃房屋至2020年6月8日,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6月8日的保底作業費人民幣25333元(20000+20000/3*8),原告已經向被告送達了上述費用的發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綜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文一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原告與新科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新科公司將其所有的位于揚州市江都區小紀鎮工業集中區的土地及廠房、辦公樓、設備等整體租賃給鹽道公司,合同對租賃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9年11月1日,原告、被告及新科公司三方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鹽道公司與新科公司所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同中所涉及廠房租金及其他一切附帶條件,均為文一公司與新科公司商定,廠房租金由文一公司直接向新科公司支付,文一公司與新科公司產生的任何關于廠房租賃及其他附帶條件所產生的糾紛均與鹽道公司無關;鹽道公司向文一公司收取6元/噸原紙上車作業費用和6元/噸原紙下車作業費用;當月發生上、下車作業總計費用在次月1-5號對賬、開票,開票日期15日內,文一公司需向鹽道公司安排支付。文一公司逾期付款的,按未付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承擔逾期支付違約金;當月發生上、下車作業費用總計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文一公司按照2萬元(不含稅)向鹽道公司進行支付,用于鹽道公司倉庫正常運營所需費用成本的最低保障;鹽道公司向文一公司開具6%稅點發票,稅金由文一公司承擔。上述合同及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上下車作業,但被告未能按約給付作業費用。2020年6月18日,新科公司向原告發出《業務函》,載明“我司向貴司主張7000元租金(從5月10日至6月8日),依據是貴我兩司簽訂的《租賃協議》,以及貴司、我司和揚州文一紙業簽訂《補充協議》。截止5月9日的倉庫租金,文一紙業已付清。從5月10日至6月8日,我司本著友好協商原則,向文一紙業收取10000元租金。文一紙業僅支付3000元,余7000元未向我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永林之子徐峰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文一紙業于2020年6月8日將蘇美達國際技術貿易有限公司原紙從鹽道公司位于小紀鎮新科公司廠區內監管倉庫提走,后續所有責任由文一公司承擔,與鹽道公司無關。被告已給付原告2020年5月1日之前的上下車作業費用,但未能給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的保底作業費25333元(20000+20000÷30×8)。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開具了25333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向被告郵寄,被告于2020年7月23日簽收,但至今未能給付原告該款項。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租賃合同》、《補充協議》、證明、業務函、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揚州市文一紙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鹽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費25333元及利息(計算方法:以25333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江蘇鹽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元,公告費600元,合計734元,由被告揚州市文一紙業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陸嬌妮
人民陪審員吳艷
人民陪審員梁曉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靜
書記員高雅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