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本溪富虹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遼05民轄終30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信集團)與被上訴人本溪富虹房地產開發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溪富虹房地產公司)、被上訴人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智信集團沈陽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0504民初30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智信集團上訴請求為,撤銷駁回其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2021)遼0504民初309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如下:一、本案訴訟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故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本溪富虹房地產公司應該至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二、本案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本溪富虹房地產公司在發回重審的程序中追加上訴人智信集團為被告,這一申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審法院準予追加被告是不正確的。因此,上訴人智信集團認為,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由重審程序中追加的被告即上訴人智信集團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上訴人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杜莉
審判員于昕
審判員張靖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滕新宇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