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遠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803執異162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建公司)與被執行人湛江市怡福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福公司)、湛江怡和置業有限公司(怡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湛江遠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暨公司)對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執行裁定,其中第十一項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怡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區(產權證號:湛江CQ),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書面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遠暨公司稱,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霞山法院)在執行(2016)粵0803執986號案件的過程中,查封了位于湛江市霞山區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但該停車場的所有權人是異議人遠暨公司。2016年3月9日,異議人遠暨公司與怡和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停車場,并已付清購房款。并且,辦理了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異議人申請查詢其名下物業時,明確該停車場已登記于異議人名下,故異議人系停車場的所有權人。異議人遠暨公司遂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法院解除對停車場的查封,撤銷(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執行裁定書第十一項。
申請執行人市建公司辯稱:案外人遠暨公司并非涉案停車場的權利人,其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其與被執行人怡和公司偽造的證據、惡意轉移財產的結果,其無權要求撤銷(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的《執行裁定書》。理由如下:一、截止到2020年8月14日,湛江市不動產檔案信息管理中心查詢怡和公司名下不動產信息,該中心的資料中顯示涉案停車場仍屬于怡和公司名下。遠暨公司提供的另一份不動產信息顯示涉案停車場的權利人同時為遠暨公司,但登記時間為1900年01月01日,明顯不合常規,故該查檔資料的真實性存疑。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涉案停車場應當為怡和公司名下財產,仍可作為(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的《執行裁定書》項下被執行財產。二、遠暨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惡意串通,偽造的證據。根據遠暨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遠暨公司與怡和公司、陳春偉、梁慧、湛江創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創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蔡春梅、羅小玲因借款合同糾紛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至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湛江創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其投資建設“怡福國際廣場”即案涉怡福大廈。而遠暨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獨資股東陳航燕為湛江創景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曾經的股東、現任監事,陳春偉為湛江怡和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辯人有理由相信遠暨公司與被執行人怡和公司系關聯公司關系,遠暨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系其與怡和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而偽造的證據。三、即使合同真實,但雙方以過低的價格轉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根據遠暨公司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約定,遠暨公司購買涉案停車場的單價為1702.68元,而同地段的地下商鋪的單價為數萬元一平方,即使遠暨公司實際向怡和公司支付了購房款,仍構成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四、遠暨公司與怡和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不符合交易習慣。首先,遠暨公司登記設立于2016年3月9日,住所地亦為被執行人湛江市霞山區店鋪,而根據正常的交易習慣,公司主體登記設立當天取得公章并用印明顯不合常理。其次,假設遠暨公司提交的材料均為真實,遠暨公司與怡和公司簽訂的合同卻不約定房產的交付時間。綜上,市建公司認為怡和公司為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與遠暨公司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具有買賣涉案停車場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遠暨公司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真實的,然而遠暨公司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條,遠暨公司對涉案停車場不享有所有權,亦無權要求撤銷(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的《執行裁定書》,請法院駁回遠暨公司的異議申請。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市建公司與被執行人怡福公司、怡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83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湛江市怡福置業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簽訂的《協議書》、于2008年11月1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補充協議》及第三人深圳市中泰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湛江市怡福置業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9日簽訂的關于怡福大廈一層03房及08房的兩份《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被告湛江怡和置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2060641.84元及利息(從200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被告湛江市怡福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32809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4069元,由被告湛江怡和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08740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因怡和公司、怡福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市建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6)粵0803執986號。經查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本院遂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6)粵0803執986號之四執行裁定,其中第十一項裁定查封被執行人怡和公司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區停車場(產權證號:湛江CQ)。
另查明,2016年3月9日,遠暨公司(買受人)與怡和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201601485),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湛江市霞山區停車場,該商品房用途為車房;建筑面積共1161.58平方米,總價款為1504246元;付款方式為買受人一次性付款。
再查明,根據湛江市不動產檔案信息管理中心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受理編號為202008140054)《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涉案停車場權利人為怡和公司,登記時間為2010年07月19日,產權證號為湛江CQ0100023183;登記類型為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權利人為遠暨公司。另根據湛江市不動產檔案信息管理中心于同日作出(受理編號為202008140060)《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涉案停車場權利人為遠暨公司,產權證號為201603S205005;登記時間1900年01月01日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湛江遠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吳凱超
審判員陳軍輝
審判員陳星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蓉蓉
書記員楊韶霞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