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水縣新世紀運業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623民初1766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鄰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鄰水縣新世紀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鄰水新世紀公司)與被告西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建工公司)、第三人信息產業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務國、何炳凡,被告西南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水倫、譚展,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更換原告賓館范圍內的供熱與供冷系統設備(價值1153097.94元),第三人變更設計方案,保證供熱與供冷系統正常運行;2.被告與第三人連帶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6日,被告中標取得原告汽車客運站(南站)建設工程施工二標段施工權,雙方于2015年10月12日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范圍中就包含供熱與供冷系統設施設備購買及安裝。該工程整體于2018年1月23日通過驗收。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對二標段工程(運通賓館)投入使用后,就發現空調無法正常使用,當時季節是不能制熱。原告立即向被告公司管理人員電話和書面通知,要求及時派員到現場查勘,提出解決方案,但被告未派員處理。2019年5月20日,易龍空調廠家才派員來,經過對賓館1-10樓空調一周的調試,證明四樓空調不能運行,其他空調可以開機運行,但效果較差,降溫時間長,有的房間空調無效果。2019年7月1日,原被告公司領導專門對存在的諸多問題當面交涉后,原告于7月4日再次書面通知被告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但被告沒有派員處理。期間,原告又多次通知被告處理空調問題,被告仍然沒有派員處理。直到2021年1月7日,原告通知被告處理空調問題,被告才聯系了空調廠家派員來檢查。2021年1月11日,經過檢查認為1、2、4樓內機臟堵需清洗更換,5、6、7、8、9樓內機低壓過低需補充制冷劑,10樓主板損壞,壓機驅動板損壞。由于被告與空調廠家沒有協商好如何處理,導致原告賓館范圍內的空調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處理,一直無法使用。原告運通賓館2019年投入使用至今,由于空調冬季不制熱,夏季不制冷,雖經被告及空調廠家派員維修,均未解決根本問題,導致原告經營的賓館聲譽越來越差,客流量一落千丈,幾乎處于停營狀態。綜上,被告購買的空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第三人在設在供熱與供冷系統中存在重大過錯,均構成嚴重違約行為,并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失。據此,原告根據民法典第582條、583條、584條的規定,要求第三人對供熱與供冷系統重新設計,被告負責重新更換設施設備,保證供熱與供冷系統能夠正常運行,否則原告拒絕支付該項工程款,有權收回第三人收取的該項設計費。
被告西南建工公司辯稱,1.案涉中央空調示存在質量問題。被告與案外人南通華信中央空調有限公司《空調銷售合同書》中約定采購的中央空調設備技術參數與設計圖紙完全一致;原告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顯示通風與空調工程質量合格;原告提交的空調生產商服務報告顯示,2021年1月11日經廠家檢測空調問題為“1、2、4樓內機臟堵需清洗更換,5、6、7、8、9樓內機低壓過低需補充制冷劑,10樓主板損壞,壓機驅動板損壞,5001控制面板損壞”,這些問題系中央空調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自然損耗及使用人鄰水新世紀公司未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導致,不能證明空調質量存在問題。2.多種因素均可導致空調效果不佳,如房間向陽且為玻璃窗面積大,保溫制冷效果慢,設計缺陷如出風口較小導致出風量小,原告在使用三年間未進行日常養護,造成灰塵堵塞,制冷劑缺乏等。原告未舉證證明空調效果不佳系被告原因導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3.合同約定的供熱與供冷系統保修期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即2018年1月23日(竣工驗收之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缺陷責任期為竣工驗收之日起12個月內,即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該二個期限均屆滿,被告無需承擔保修責任。4.原告主張的20萬元損失賠償,其未提交證據證明損失存在且與通風工程效果不佳存在因果關系,主張不應當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述稱,被告四川建設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單位,與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是案涉工程的設計單位,與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屬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被告與第三人分別與原告簽訂了獨立的施工合同和設計合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要求第三人變更設計方案應單獨以第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而不能在審理施工合同糾紛的同時又審理設計合同糾紛。2014年7月,第三人與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第三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設計任務。2015年3月第三人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第三方審查為合格。原告和被告在施工過程款中從未向第三人提出過變更設計方案的要求,在整個工程驗收后至今也未向第三人提出過變更設計方案的要求。原告要求第三人變更設計方案,其理由是第三人在設計供熱供冷系統中存在重大過錯,但原告陳述是由于空調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能正常供熱供冷。從2019年2月至今,原被告雙方多次就空調問題進行磋商卻始終無果。2021年1月7日,空調廠家派員檢查,最終確認也是設備問題,而設備問題的負責方是本案被告。原告并未提交能證明第三人在設計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也未提供不能正常供熱供冷是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證據。原告對第三人的訴求沒有明確的證據支撐。相反,第三人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卻能證明其設計是合格的。第三人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原告20萬元損失的責任。因此,原告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材料:1.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工程質量保證書,擬證明被告西南建工公司中標鄰水縣一張樞紐汽車客運站二標段工程后,于2015年10月12日與原告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合同對工程承包范圍、技術標準、質量標準、工期、合同價款、違約責任、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工程圖紙、工程量清單均有明確約定。工程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層工程、主體機構、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保修期限約定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漏,為地基基層工程、主體機構工程按設計規定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2.工程二標段通風空調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竣工驗收報告,擬證明原告針對二標段空調通風工程招投標控制價為1586920.18元以及二標段工程于2018年1月23日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3.二標段工程審計報告,擬證明二標段送審價39494012元,多計工程造價4240191元,截至2020年9月10日,原告累計向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20714047.20元,支付監理費536424元,支付設計費1199000元。原告還預借給被告250萬元,原告實際支付工程款23214047.20元,超過合同約定的進度款70%的比例。4.原、被告往來函件,擬證明原告針對空調冬天不制熱、夏天不制冷等問題多次發函給被告要求進行維修,被告也曾派人對賓館7樓空調系統改造更換部分零部件、管道修補、過濾網清洗、放氟、加壓等措施,但仍然無法達到正常使用效果,被告公司員工認為是空調質量本身有問題。5.空調廠家的服務報告,擬證明2019年5月20日、2021年1月11日,案涉工程的空調廠家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檢測,發現空調存在普遍問題,其中4樓不能開機運行,其他可以開機運行,但普遍效果差,有的甚至沒有效果。由于被告公司與空調廠家對維修費用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空調廠家沒有維修,至今被告也不予處理。
被告西南建工公司對原告舉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三性無異議。證據2三性無異議,但被告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設計圖紙及參數購買的空調,在施工完畢后已經相關部分驗收合格,質量鑒定也是合格的。對證據3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三性有異議,其一是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其二僅有審計局蓋章,不能證明與結算款有關,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據4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已收到函件,函件也僅說明空調維修保養的問題,沒有提供空調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對證據5真實性有異議,報告中所指出的問題是空調維修保養的范圍,并不能證明空調本身有質量問題。
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均是與被告發生的施工合同關系,與第三人無關聯性。
被告西南建工公司舉示了如下證據材料:1.空調銷售合同書、設計圖,擬證實被告采購的通風工程設備符合原告提供的設計圖紙的技術標準。2.竣工驗收報告,擬證實案涉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已交付給原告使用。3.世紀運通酒店美團評價,擬證實酒店經營良好,空調交果對影響有限,原告主張20萬元損失缺乏事實依據。4.合格證書、檢測報告,擬證實案涉中央空調質量合格。
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對被告舉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設計參數要庭后核對。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并不能證明空調本身質量無問題。證據3該評價僅能代表某一個階段,最近天氣涼快,本身無需使用空調。證據4需結合設計圖進行核對。
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認為被告的證據與其無關聯性。
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舉示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擬證實設計是合格的。
原告及被告對第三人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查,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原告舉示的證據3系復印件,與本案的處理無關聯性,本案不予采信;證據4往來函件,原告并未提交證據已送達給被告,本案不予采信;證明5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目的綜合認定。
根據審查確認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部分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4年7月份,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發包人)與第三人信息產業第十一設計公司(設計人)簽訂了鄰水縣一級樞紐汽車客運站(南站)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第三人承擔的設計項目為客運站主站房、到達大廳、公交站房、駕乘公寓及汽車洗修等建筑物。設計的專業有建筑、結構、裝飾、幕墻、給排水(含消防)、建筑電氣、弱電、暖通、道路、綠化、初設方案概算、總平面布置等。2015年3月27日,第三人為案涉工程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四川省興衡信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查為合格。
2015年9月6日,被告西南建工公司中標了鄰水縣一級樞紐汽車客運站(南站)建設工程施工二標段工程。2015年10月12日,原告鄰水新世紀公司(發包人)與被告西南建工公司(承包人)簽訂了《鄰水縣一級樞紐汽車客運站(南站)建設工程二標段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合同協議書》),合同簽約金額為29591496元,承包范圍為施工設計圖和工程量清單所含全部內容。本案當事人爭議的通風與空調工程在被告承包范圍內。《合同協議書》還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保修期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保修期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2018年1月23日,案涉工程通過五方驗收,驗收報告顯示“開工日期2015年10月15日,工程驗收結論1、該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和經審核合格的施工圖紙所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2、該工程土建、屋面、裝飾、安裝、通風與空調、電梯及保溫節能等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技術檔案、施工管理資料、質量控制資料完整、齊全,符合要求;3、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能夠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范、標準、施工技術操作規程及強制性條文進行施工,施工質量滿足設計文件及規范規定要求;4、主要功能項目經抽查,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各功能的使用均能滿足要求;5、本工程觀感質量評價為一般,無影響結構完全和功能使用的質量缺陷,各分部工程評價為合格。本工程施工質量綜合驗收結論為合格。”
案涉空調由被告西南建工公司在南通華信中央空調有限公司購買。在原告使用空調過程中,認為空調存在夏季不制冷,冬季不制熱的情況,與被告協商后,被告聯系南通華信中央空調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來調試處理,服務報告顯示“1、2、4樓內機臟堵需清洗更換,5、6、7、8、9樓內機低壓過低需補充制冷劑,10樓主板損壞,壓機驅動板損壞,5001控制面板損壞”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鄰水縣新世紀運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978元,減半收取計8489元,由原告鄰水縣新世紀運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邱雪蓮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