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等與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3356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簡稱社科社)因與被申請人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世紀讀秀公司)、湖北省圖書館、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超星公司)及一審第三人北京千秋偉業圖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33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社科社申請再審稱,1.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法院對程序認定錯誤。一審法院在審理中不顧社科社多次反對,將超星公司列為被告。二審法院雖然認定一審法院追加超星公司為被告有程序上的錯誤,但由于并未損害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審級利益,不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述認定自相矛盾。2.二審法院對證據查證不清,對超星公司訴訟主體認定錯誤。二審法院認定超星公司作為內容存儲方將其追加為第三人依據如下兩項主要證據:(2017)鄂琴臺內證字第33439號公證書,北京英富森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英富森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出具的《技術說明函》,其中公證書滯后于社科社公證取證時間20個月,公證內容不具有客觀性和真實性;《技術說明函》從證據形式上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超星公司不應為本案訴訟主體,其簽署的任何文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性。4.超星公司與社科社簽署的《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數字圖書專賣店建設協議》(簡稱《數字圖書專賣店建設協議》)不是著作權授權合同,《數字圖書專賣店建設協議》的宗旨是建立出版社數字圖書專賣店,并無著作權授權使用的內容,且所涉圖書范圍屬于經營范圍約定而非著作權授權約定。超星公司聲稱曾向社科社付款,但既無事實證明、亦無合同依據。5.讀秀公司與湖北省圖書館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提審本案或發回重審。
世紀讀秀公司、湖北圖書館、超星公司稱,1.追加當事人是人民法院的職權。在當事人申請追加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結合案件證據,為便于查明案件事實追加相關當事人是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2.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3.一、二審法院認定超星公司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4.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在再審審查中,超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月20日社科社出具的《出版社圖書版權使用報酬表》原件,主要內容系社科社收到了超星公司支付的作品使用費8000元,該報酬表加蓋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營銷策劃部”公章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亓蕾
審判員宋川
審判員聞漢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黃濤
書記員何雅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