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學宏、謝韓等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523民初3201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秦學宏與被告謝韓、謝宏柏、馬鞍山尚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元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學宏、被告謝宏柏以及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汪維斌、被告四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秦學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四被告共同返還原告交納的保證金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份,被告謝宏柏對原告稱其承接了被告四建公司總承包的位于和縣烏江明發江灣新城商業綜合體建設工程的勞務,被告謝宏柏愿意將該工程的勞務交由原告承接,但需要向被告四建公司先交納50000元保證金。原告為能承接到該工程的勞務,按被告謝宏柏的指示轉款50000元至被告謝韓賬戶,后被告尚元公司將該50000元交給被告四建公司。事后,原告得知被告謝韓與被告四建公司的合同沒有履行并已解除,原告也未從被告謝韓處獲得該工程的勞務。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返還該50000元保證金,但被告至今未予返還。綜上,原告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辯稱: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的訴請。1、我們認為原告在事實理由部分做了不真實的陳述,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是被告尚元公司和被告四建公司達成的分包協議,雖然雙方合同未正式簽字,但該合同已經履行,因為價格問題而沒有簽字,且這個合同自2019年11月5日開始履行至2020年元月8日原告申請合作,這期間所有的勞務全部由被告獨立完成。2020年元月8日原告和被告謝宏柏簽訂了合作協議,對涉案工程合作施工,直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退出,原告給被告謝宏柏出具了欠條一張,承諾2020年年底付5萬元。盡管原告在欠條上寫上“介紹費”,但真正的款項不是介紹費,應該是原告承諾給被告的利潤分成。但是在2020年年底原告并未兌現承諾支付上述款項,故被告四建公司所退還的5萬元應折抵按原告所承諾的2020年年底應當支付的5萬元。同時,被告準備在2021年年底另案訴訟原告支付上述的17萬元。2、這5萬元實際由被告謝韓賬戶打入被告四建公司所指定的周宇的個人賬戶,其款應認定為被告謝韓交納保證金,且至今為止,被告四建公司也沒有書面和被告尚元公司解除勞務分包協議,目前工程尚未完工,原被告雙方就合作期間也未進行結算,所以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四建公司辯稱:原告跟被告四建公司沒有任何的合同關系,也沒有任何錢打入公司賬號,我認為本案跟我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當庭進行了舉證:
原告秦學宏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原告建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一份,證明原告向被告轉款5萬元的事實。2019年11月6日轉賬給被告謝韓即被告尚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就要這筆錢,其余的沒有了。
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質證意見:對5萬元打款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打款目的是為了承包勞務合作,后來原告承諾2020年年底給被告謝宏柏5萬元,這5萬元2020年年底一直沒有支付,應該用來折抵這個款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
被告四建公司質證意見:我公司不知道這個事情。
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2、安徽四建東方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合同內部審批表、瓦工班組勞務分包承諾書,證明被告尚元公司與被告四建公司的勞務分包合同雖然未正式簽字,但于2019年11月5日勞務分包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3、合作協議,證明原告與被告謝宏柏自2020年元月8日起合作施工。
4、和縣建筑領域建筑工人臨時用工考勤和工資花名冊,證明被告謝宏柏在施工現場負責這一事實。
5、欠條,證明原告2020年底應支付被告謝宏柏5萬元,2021年底支付17萬元這一事實。
原告質證意見
1、對證據1沒有異議。
2、對證據2我搞不清楚被告尚元公司與被告四建公司之間是什么關系。我理解不了這份證據的意思。
3、對證據3中2020年元月8日的協議是我簽字的。
4、對證據4承認被告謝宏柏在施工現場班組負責。
5、對證據5我知道,欠條是我打的,時間是對的,手印是我按的。上面寫的是“介紹費”,但是這個活我沒干。
被告四建公司質證意見:
1、證據1不知道。
2、證據2我們公司不認可,沒有我們蓋章簽字。
3、證據3跟我們就更沒有關系了。
4、證據4是復印件,跟我們沒有簽訂合同關系。
5、證據5我們不清楚。
被告四建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中國農業銀行和縣烏江支行2021年7月9日扣款客戶回單復印件,證明周宇是我們公司項目部臨時招聘人員,我們公司通過查賬把這筆款項退還到謝韓賬戶。
被告謝韓、謝宏柏、尚元公司質證意見:雖然是復印件,但是對其真實性無異議。盡管被告四建公司與被告尚元公司沒有簽訂正式的分包協議,但可以證明被告四建公司與被告尚元公司的勞務合同已經履行。
原告質證意見:那是他們公司返給謝韓的,我沒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份,被告謝宏柏對原告稱其承接了被告四建公司總承包的位于和縣烏江明發江灣新城商業綜合體建設工程的勞務,被告謝宏柏愿意將該工程的勞務交由原告承接,但需要向被告四建公司先交納50000元保證金。原告為能承接到該工程的勞務,按被告謝宏柏的指示于2019年11月6日轉款50000元至被告謝韓賬戶。被告謝宏柏與被告謝韓系父子關系,被告尚元公司總經理和監事分別是謝韓和謝宏柏。此后被告尚元公司與被告四建公司未能簽定正式合同。2019年11月5日謝宏柏以“瓦工班組勞務分包承諾書”形式自愿交承諾金50000元給戶名為周宇的賬戶,并約定結構封頂后無息退還。被告四建公司在對公司項目部財務核查時,發現公司項目部臨時招聘人員周宇非正規收取50000元,已于2021年7月9日把這筆款項退還到謝韓賬戶。
另查明,2020年元月8日原告秦學宏與被告謝宏柏雙方以個人名義簽定一份合作協議,2020年8月12日由原告秦學宏出具一份欠條給謝宏柏
判決結果
一、被告謝韓、馬鞍山尚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歸還原告人民幣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秦學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謝韓、馬鞍山尚元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龍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黃燕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