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9104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智公司)與被告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萊英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麗會,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杰,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晶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匯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原被告已經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了涉案合同;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4年與被告簽訂《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合同》,編號:LSQT20141201,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管理服務,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同時雙方對服務事項、結算、違約責任都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按合同約定履行,截至2016年10月,雙方達成意思表示,自愿解除該合同,并對涉案合同進行了結算。因此,自2016年11月1日,被告便與案外人天津悠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食堂供餐合同,進行商業往來。現因原被告針對合同的解除日期無法達成一致,因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已經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了涉案合同。
被告凱萊英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原告不具備約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且其訴請事項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不應獲得支持;二、被告雖與天津悠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食堂供餐合同,但僅系因餐飲資質進行的合同主體變更,該合同實際仍由原告履行。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簽訂《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合同》(編號:LSQT20141201),約定,服務內容及經營范圍:乙方負責甲方員工食堂的全部管理服務,負責供應甲方員工(早、午、晚、夜四餐),確保上述就餐正常供應。嚴禁乙方在食堂區域內進行其它與員工餐不相關的活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協議期為3年1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在重新簽署合同后繼續續約。結算方式:管理費,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費用86000元,老廠送餐車輛費,負責每月為老廠送餐的運輸車輛費用4500元。月合計金額90500元。餐費,乙方根據員工的實際刷卡金額和餐票收入(該收入應在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下進行)向甲方收取餐費。合同終止或解除:1、若甲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2、若乙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3、如乙方有違約情況,且多次交涉后不能整改的甲方有權提出解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疑議。原、被告在合同后蓋章確認,被告無簽訂合同審批權限的員工林林在簽章處簽字。后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又簽訂了《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協議》(編號:LSQT20140901)及補充協議。此后,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再次簽訂了《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協議》(編號:LSQT20141201),并將合同期限調整為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協議期為3年。其他約定與前述合同基本相同,包括服務內容及經營范圍:乙方負責甲方員工食堂的全部管理服務,負責供應甲方員工(早、午、晚、夜四餐),確保上述就餐正常供應。嚴禁乙方在食堂區域內進行其它與員工餐不相關的活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協議期為3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在重新簽署合同續約。結算方式:管理費,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費用86000元,餐費,乙方根據員工的實際刷卡金額和餐票收入(該收入應在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下進行)向甲方收取餐費。合同終止或解除:1、若甲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協議。2、若乙方有意終止合作關系,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協議。3、除本協議另有特別約定外,如乙方有違約情況,且3次交涉后不能整改的,甲方有權提出解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疑議。該協議仍由雙方加蓋印章,存在變化的是被告有簽訂合同審批權限的員工楊蕊在該協議上簽字確認。對于以上事實,雙方均認可。庭審中,雙方認可所簽協議已獲履行,原告亦確認前述合同義務由其轉給案外人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具體實施。另查,2016年11月1日被告與案外人天津悠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食堂供餐合同,但被告強調實際提供供餐服務的人員與此前沒有變化。
另查明,2020年7月30日,本院受理了(2020)津0116民初19744號案外人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瑞公司)訴匯智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該案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原告朗瑞公司(乙方)與被告匯智公司(甲方)簽訂《食堂供餐合同》,約定:將甲方承接的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開發區七大街的二廠員工食堂由乙方提供管理服務,乙方負責甲方天津開發區二廠員工食堂的全部管理服務,負責供應甲方員工(早、午、晚、夜四餐);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協議期為三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在重新簽署合同后繼續續約,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與之相抵觸合同按無效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3月部分餐費和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餐費未付。2017年8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7年3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645363.1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費用471309.58元,尚欠174053.60元。2018年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7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和2018年8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分別為763852元和758380.73元;2018年12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9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908959元;2018年1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0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37066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1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36752元;2019年2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2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66559元。綜上,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結算餐費金額合計4971568.73元,被告于2019年12月份給付2018年7月餐費125476.67元,尚欠4846092.06元未付。在上述食堂費用匯總表中,均加蓋了被告匯智公司項目服務中心印章,且均由被告項目經理荊云云簽字確認。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食堂供餐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己方義務。原告依據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要求被告給付餐費、管理費5020145.66元、支付利息損失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判決:一、被告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費、管理費5020145.66元及利息(以5020145.66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匯智公司不服本院(2020)津0116民初19744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胡春苗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