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慧、蘭紅濤等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終2219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元慧,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柯,河南大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紅濤,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光華,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原審第三人:滕小鶴,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原審第三人: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康店鎮伊洛南路39號。法定代表人:趙宗武,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雅蘭,河南星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鞏義市新中鎮新中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南省鞏義市新中鎮新中村。法定代表人:張學海,該村村委主任。原審第三人:張丙文,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鞏義市。上訴人王元慧因與被上訴人蘭紅濤、趙光華及原審第三人騰小鶴、鞏義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鞏義市新中鎮新中村村民委員會、張丙文執行程序中的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56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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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1民初566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王元慧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20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員徐國慶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書記員宋猛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