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萬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802民初797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凈公司)與被告江蘇萬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萬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桂苫、蘇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坤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確認龍凈公司與萬坤公司簽訂的《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二、萬坤公司歸還龍凈公司貨款61500.6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6000元,合計87500.6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22日,龍凈公司因“福欣特殊鋼節保不銹鋼廠公輔系統工程”項目需要,與萬坤公司簽訂《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主要約定:龍凈公司向萬坤公司采購多介質過濾器本體三臺,合同總額205002元,2019年8月25日前到貨。合同簽訂后,龍凈公司依約于2019年3月28日向萬坤公司支付了合同總額30%的預付款計61500.6元。后經雙方協商一致,于2019年7月23日簽訂新的《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將合同總額變更為220002元,并約定交貨時間為2019年9月1日前。因萬坤公司未依約履行供貨義務,龍凈公司多次與萬坤公司交涉供貨事宜,但萬坤公司均置之不理,并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9月2日致函龍凈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合同預付款61500.6元并承擔違約金20000元、利息6000元。龍凈公司認為,龍凈公司已依約向萬坤公司支付貨款,萬坤公司未依約向龍凈公司發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造成龍凈公司工期嚴重延誤,導致合同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萬坤公司未作答辯。
龍凈公司向本院提交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銀行付款回單、財務付款憑證、解約函、律師函及EMS快遞郵寄信息、申請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萬坤公司對龍凈公司提交的證據未提出異議。對龍凈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2日,龍凈公司(買方、甲方)與萬坤公司(賣方、乙方)簽訂《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一份,主要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DN2800型號多介質過濾器本體三臺,總價205002元;2019年8月25日前到貨;合同簽訂后先支付30%預付款,貨到驗收合格后憑16%增值稅發票付60%到貨款,余10%質保金待質保驗收無遺留問題后支付;交貨每推遲一天到貨按照合同總價的0.5%累計計算違約金,若影響現場工作的,則乙方同時承擔因交貨滯期造成的現場誤工費用及業主的考核費用,如乙方推遲交貨超過15天,甲方有權根據滯后影響,終止本合同或予以考核;如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并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支付不超過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具體違約金金額以甲方認定為準;若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確認合同中載明的單位地址為因本合同發生訴訟時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地址。2019年3月28日,龍凈公司向萬坤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即61500.6元。2019年7月23日,龍凈公司(買方、甲方)與萬坤公司(賣方、乙方)再次簽訂《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一份,貨物總價變更為220002元,交貨期變更為2019年9月1日,其他條款與2019年3月22日簽訂的合同基本一致。此后,萬坤公司未向龍凈公司交付貨物,龍凈公司多次催促無果。2020年5月22日,萬坤公司向龍凈公司發出文件一份,載明:因萬坤公司無法滿足技術協議要求,請求龍凈公司取消合同,萬坤公司愿意返還預付款并補償龍凈公司10000元。2020年6月5日,萬坤公司再次向龍凈公司發出文件一份,載明:愿意在原來的10000元基礎上再增加補償5000元。2020年7月2日,龍凈公司向萬坤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萬坤公司退還預付款61500.6元并承擔龍凈公司重新招標采購的差價67998元。2020年9月2日,萬坤公司向龍凈公司發出《申請函》一份,載明:關于福欣特鋼有限公司不銹鋼年產30萬噸廢水處理公輔系統設備項目的多介質過濾器合同事宜,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萬坤公司同意退還預付款61500.6元、承擔違約金20000元、利息6000元,并于9月2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龍凈公司同意。此后,萬坤公司仍未支付欠款,龍凈公司為此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確認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萬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福欣雙介質過濾器購銷合同》于2020年9月2日解除。
二、江蘇萬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貨款61500.6元、支付利息6000元、支付違約金20000元。
三、駁回福建龍凈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0元,減半收取為2495元,由江蘇萬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羅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藍倩如(代)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