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霞、米緒光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602民初1132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戴文霞與被告米緒光、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文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靖、應承,被告米緒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高峰、深圳文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戴文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米緒光向原告支付工資322000元;2、判令被告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米緒光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深圳文科公司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在海南項目施工。被告米緒光作為被告深圳文科公司的員工,招募原告去工地做事,現工程已全部完工,原告多次催促,但兩被告僅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資,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被告米緒光辯稱,1、被告米緒光是深圳文科代海南項目總監,被告招募員工是公司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2、原告工資原定為8000元/月,而不是原告主張的12000元/月。
被告深圳文科公司辯稱,1、被告在2018年審核確認已經支付完畢,原告系被告米緒光親屬,未經本公司同意將其安排工資,其行為系個人行為,原告工資應當由米緒光支付。
查明的事實
一、被告深圳文科公司聘任被告米緒光為公司在海南省相關園建工程項目的項目總監,負責海口文化旅游城、海南恒大海上帝景、棋子灣、海花島等項目,米緒光稱與深圳文科公司實際系內部承包關系。被告米緒光招募原告戴文霞作為財務人員為其負責的項目服務,最初約定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2018年2月9日,被告米緒光向被告深圳文科公司提交海南項目部員工工資發放計劃,申請發放拖欠原告戴文霞等人2016年-2017年的工資,戴文霞2016年待付工資76000元,2017年待付工資96000元,被告深圳文科公司相關主管人員在發放計劃書上予以確認,并以確認金額的50%(86000元)予以發放。2019年12月2日,被告米緒光向被告深圳文科公司提交《關于深圳文科海南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發放的申請報告》,被告深圳文科公司審批后同意支付原告戴文霞2019年1月-10月按8000元/月標準補發80000元。
二、原告戴文霞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有關戴文霞的工資情況說明》,原告稱其在2014年至2020年1月在深圳文科公司的海南項目部工作,2016年-2017年工資合計172000元,深圳文科公司代付86000元,剩余86000元待支付;后因米緒光認為戴文霞工作量較大,個人為戴文霞增加了2000元/月的工資,該工資標準從2015年開始計算,2015年-2017年,戴文霞應補發72000元;2018年工資為120000元;2019年1月-10月,工資為100000元,2019年11月-2020年1月,工資標準調回至8000元/月,即24000元,戴文霞以上工資合計402000元,扣除深圳文科公司后續支付的80000元,待付工資為322000元,被告米緒光對該說明三性均無異議,認可戴文霞的主張,但被告深圳文科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其認為:1、原告2016年-2017年戴文霞工資合計172000元,被告已支付86000元,剩余部分應由米緒光承擔,原告所主張的72000元補貼與原告在項目部工作情況不符,沒有事實依據;2、米緒光給戴文霞增加2000元補貼系米緒光個人行為,并未取得公司審批同意,公司審批的原告的工資數額為8000元每月;3、2019年1-10月的工資80000元,深圳文科公司已支付完畢,且原告在2019年11月便未在深圳文科公司海南項目部工作。
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深刻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戴文霞支付勞務工資322000元,逾期履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戴文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深刻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正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余金秋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