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東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李九恩運輸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02執恢78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新鄉市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李九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紅民二初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執行人李九恩償還申請執行人新鄉市東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賠償款31718元,執行費375元。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新鄉市東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劉九恩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新鄉市東光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法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沈志勇
審判員武軍霞
審判員彭曉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昊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