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申414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26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電腦中頻治療儀不是自己使用,要銷售給醫院,且沒有售后保障,對于我公司來說設備無法銷售,進貨成本就是直接損失;2.2019年7月份,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裝修樓上更換暖氣片,施工人員違規操作使管道漏水給一樓房頂滲水,順房頂樓板縫隙多處大面積滲水給我物品造成嚴重損失,倉庫存放多臺新舊儀器,有些醫用儀器及配件都無法正常銷售,有兩臺醫院預定新設備,因自己私家車運輸把外包裝木箱給拆除了,需要調試才能給醫院安裝,機器主板芯片進水,醫用設備進水無法使用;3.公司屬于小規模,購買機器設備不需要稅款抵扣,不開發票價格便宜,是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違規施工給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造成損失,應按照市場價格調查給與賠償。請求:1.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2655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賠償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2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本案一審訴訟費由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承擔。
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提交意見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提起再審系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依法應駁回再審訴請。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一審判決后提起上訴,但因不繳納訴訟費被二審法院裁定撤訴處理,該行為系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訴訟權利自我救濟程序的放棄。二、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不存在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于2019年7月11日張貼書面通知予以告知(包括時間和注意事項),盡到了合理通知的注意義務。2.暖氣管道水流有限,并非自來水管爆裂水流無限。3.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第一時間通知到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要求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開門及時避免損失,但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下午才至現場,側面印證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兩臺“昂貴”治療儀的重視程度,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協同現場施工人員及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負責進入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租賃的房屋內查看漏水情況,查證發現僅是墻面有輕微滲水滴落,地面無積水。三、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兩臺治療儀的損毀與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無關聯性,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僅提供第三方鶴壁鴻利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并非正規的購買憑證,除此之外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未提供正規發票、轉賬記錄或其他購買憑證,不能證明其實際為這兩臺昂貴的治療儀支付價款,至于其儀器用途與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無任何關聯性。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自認并非全損,且自認兩臺治療儀無售后保障,不符合正常的商品交易行為,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合理認為兩臺治療儀系“三無產品”。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方并無專業鑒定機構或儀器廠家售后維修記錄等第二方證據證明兩臺儀器的損害是因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漏水引起的
判決結果
駁回鄭州創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合議庭
審判長劉勇
審判員范淑娟
審判員扈孝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倩倩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