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驚雷、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總公司健康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812民初3065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驚雷與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清江浦市政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驚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高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清江浦市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驚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清江浦市政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烤瓷牙更換費用及鑒定費合計38162.3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左右,清江浦市政公司在富強社區富強巷與中心路交叉路北西側維修富強路面時,沒有設立警示標志,我于2020年5月21日2點左右騎電動車路過施工地段路坑時,摔倒在路坑中,致兩顆門牙脫落,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清江浦市政公司施工中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我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清江浦市政公司辯稱,涉案工地為我公司施工,吳驚雷受傷與我公司施工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吳驚雷陳述于2020年5月21日2點在施工路面摔倒致門牙脫落,15小時后才報警,出警記錄無法證明其牙齒脫落是在該路面摔倒所致。因我公司維修路面已經設立明顯標志,且施工場地外有可供正常通行的道路,吳驚雷夜間騎車車速過快,由于疏忽導致摔傷,故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對吳驚雷主張的各項費用均不認可。
本院經審理事實認定如下,2020年5月21日2時許,吳驚雷未戴安全帽駕駛電動車,且車速較快經過淮安市清江浦區富強社區富強巷與中心路岔路口西側時,摔入由清江浦市政公司施工路段的挖坑中(挖坑中放置黃色塑料板,四周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上前牙損傷及腿部皮膚劃傷。
2020年5月21日、22日,吳驚雷兩次到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一院”)掛號,無就診記錄,支付掛號費24元。
2020年5月22日,吳驚雷到淮陰區吳延永口腔門診部拍片,支付拍片費150元。
2020年5月23日,吳驚雷到一院門診就診,經診斷為牙折斷,經行檢查、治療,后更換兩顆鈷鉻合金烤瓷牙,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12月3日吳驚雷在一院共計支付醫療費5283.39元。
上述事實,有圖片、出警記錄、證人周某,4證言、收款收據、門診病歷、門診收費票據、掛號打印憑條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鑒于清江浦市政公司對吳驚雷主張7天誤工損失及牙齒需更換4次(1萬元/次)的主張不認可,經吳驚雷申請,本院委托淮安市漣水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2021年6月4日,該所出具漣人醫司鑒所[2021]鑒字第0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吳驚雷本次牙齒損傷誤工期限為45日。2、被鑒定人損傷牙齒已修復,建議以當時實際發生費用為準?!?021年6月20日,該所出具“補充說明函”,載明:“被鑒定人吳驚雷本次牙齒損傷后已行烤瓷牙處理,烤瓷牙及種植牙使用年限視個人情況而定,無法給出明確使用年限,一般無特殊情況時無需更換。”為此,吳驚雷向該所交納鑒定費1620元(其中誤工時限900元、后期醫療費720元)。
吳驚雷主張誤工費6885元(按153元/天,誤工45天計算)。清江浦市政公司辯稱,吳驚雷牙齒受傷,不存在誤工。吳驚雷稱其在新亞沙宣理念工作,未能舉證證明。
吳驚雷主張交通費200元。清江浦市政公司辯稱,對交通費不予認可。吳驚雷未能舉證證明。
吳驚雷主張烤瓷牙更換費用24000元(3000元/顆,2顆,4次)。清江浦市政公司辯稱,對該項主張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函、醫療收費明細(電子)、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電子)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審理中,因雙方當事人各持訴、辯稱意見,致調解不成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吳驚雷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計7000元;
二、駁回原告吳驚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4元,由原告吳驚雷負擔554元,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總公司負擔200元。鑒定費1620元,由原告吳驚雷負擔720元,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市政工程總公司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尹建軍
人民陪審員于軍
人民陪審員成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錢霜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