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冷仁帥等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081民初2221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冷仁帥、吳迪、冷仁一、鄧麗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秋林、杜若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冷仁帥、吳迪、冷仁一、鄧麗君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冷仁帥、吳迪立即償還所欠原告欠款本金100000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冷仁帥、吳迪按照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就上述第1項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罰息、復(fù)利直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290.616.99(暫計至2021年6月15日),本金欠息合計1290616.99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冷仁一、鄧麗君對上述第1項、第2項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fù)利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用由各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和被告冷仁帥、吳迪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312201900011,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冷仁帥、吳迪向原告借款1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該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固定利率,固定年利率9.135%,在借款期間利率不變;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結(jié)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2019年4月19日,原告和被告冷仁一、鄧麗君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BZ201900014),被告冷仁一、鄧麗君對原告與冷仁帥、吳迪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債權(quán)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quán)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原告根據(jù)主合同之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jù)約定提供借款。被告冷仁帥、吳迪不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的行為己經(jīng)構(gòu)成違約。2020年4月14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冷仁帥、吳迪提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經(jīng)多次向各被告催收,各被告至今拒不歸還。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冷仁帥、吳迪、冷仁一、鄧麗君未到庭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冷仁帥、吳迪簽訂《個人借款合同》,貸款金額100萬元,年利率9.135%,借款期限為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4日,在借款期間利率不變;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按月結(jié)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并約定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計收罰息,并對按時支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fù)利。同日,被告冷仁一、鄧麗君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對被告冷仁帥、吳迪向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提供擔保,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據(jù)約定給被告發(fā)放借款。被告未歸還本金及利息。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欠本欠息信息查詢、貸款回收信息查詢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可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冷仁帥、吳迪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遼寧燈塔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0元,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利息、罰息、復(fù)利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冷仁一、鄧麗君對上述被告冷仁帥、吳迪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fù)利承擔連帶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16元,減半收取8208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冷仁帥、吳迪、冷仁一、鄧麗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詩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書記員闞小彤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