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黃娜等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贛03民終2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恒邦保險贛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娜、被上訴人萍鄉市龍吉順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2021)贛0313民初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及(或)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恒邦保險贛州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黃娜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首先,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在投保過程中,將團體意外保險單轉化為雇主責任險保單,保障范圍略有擴大,應按投保單位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確定賠款金額。其次,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屬于侵權糾紛,填補損害是宗旨。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減去已獲得的賠償,對于不足部分進行賠償。最后,單位購買團體險的目的是為了轉嫁風險,而不是提高臨時工人福利,應遵循“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
黃娜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對上訴沒有意見。
黃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恒邦保險贛州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5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原審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黃娜系案外人黃乃球之養女。黃乃球系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員工,從事清潔工作。2020年7月13日,黃乃球因交通事故死亡。
2020年7月4日,恒邦保險贛州公司向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出具兩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分別為H012115114220200000011號、H012115114220200000012號,被保險人均為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的員工。兩份保險單分別承保202人和1000人,保險內容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500000元及50000元,每人保費分別為200元及190元,兩份保險總保費合計為468780元,保險期限尾號為11的保單為自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尾號為12的保單自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兩份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2020年9月23日,恒邦保險贛州公司與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將上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變更為雇主責任保險,保單號為H01215121920200000001號,保險期間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10日,保單特別約定保單追溯期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10日,保單擴展自動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的新員工。黃乃球在上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雇主責任保險保單的雇員清單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兩方面:1.黃娜主體是否適格,是否享有主張死者黃乃球保險金的權利;2.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投保的險種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還是雇主責任保險。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恒邦保險贛州公司提出黃乃球生前為五保戶身份。經查實,對黃乃球實行五保,集體組織與黃乃球未簽訂供養協議,黃娜作為黃乃球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有權主張死者黃乃球的保險金。第二個爭議焦點,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生成在前,雇主責任險生成在后,前后期間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的出險事故。恒邦保險贛州公司和龍吉順環境工程公司提出兩份保險為后者替換前者的關系,后者保險的保險期間同前者保險相同,被保險人涵蓋前者保險。由于后者保單生成前就已經發生黃乃球意外身亡的出險事故,鑒于保險的意義就在于發生損失時轉移風險,故后期保險內容的變更不得溯及到出險時的狀態,雇主責任險對黃乃球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對于黃乃球意外身亡的事故,應當適用團體險進行處理。團體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依據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2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故恒邦保險贛州公司應按約定向死者黃乃球的繼承人即黃娜賠付保險金450000元(500000元-50000元×1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黃娜保險金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黃娜負擔525元,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負擔38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50元,由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艷
審判員楊發良
審判員周麗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覃婧
書記員湯娜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