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樹珍、陳娟、陳潁、陳元、上海市同仁醫院關于確認調解協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長民一(民)調確字第19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請人楊樹珍、陳娟、陳潁、陳元、上海市同仁醫院關于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審查此案,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因醫患糾紛于2015年11月25日經長寧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議:一、上海市同仁醫院愿于收到民事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補償楊樹珍、陳娟、陳潁、陳元人民幣600000元整;二、楊樹珍、陳娟、陳潁、陳元就本起糾紛與上海市同仁醫院再無其他任何爭議
判決結果
申請人楊樹珍、陳娟、陳潁、陳元、上海市同仁醫院于2015年11月25日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自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惠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丁寧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