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進、鄧何仔等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9執復3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王永進、鄧何仔、朱偉鋒不服化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化州法院)(2020)粵0982執異6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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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化州法院查明,關于申請執行人(原審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原審被告)李智輝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化州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以(2019)粵0982民初138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一、確認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智輝簽訂的《租地協議書》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二、限被告李智輝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位于化州市鑒江區側(麗登酒店西側)的土地,并對該土地恢復原狀,拆除在該土地上所投入的一切設施;三、被告李智輝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占有涉案土地的使用費51081.97元給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駁回原告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由于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申請執行,化州法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粵0982執1219號,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2020年10月12日,化州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2020)粵0982執1219號《公告》,并張貼在涉案地的臨建物處,責令被執行人李智輝于2020年11月2日前履行完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20年10月26日案外利害關系人王永進、鄧何仔、朱偉鋒向化州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稱被執行人李智輝在涉案土地上經營期間與異議人簽訂合法有效的《化州市蓬萊閣酒店合伙協議》,現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尚未到期,法院強制李智輝交回租用場地,損害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裁定立即停止執行。另查明,關于三異議人與被執行人李智輝于2016年1月10日簽訂的《化州市蓬萊閣酒店合伙協議》,并未征得涉案土地使用權人(即發包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和追認,是合伙人之間的內部協議。
化州法院認為,關于申請執行人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智輝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20年1月21日化州法院以(2019)粵0982民初138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執行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化州法院又向被執行人發出《公告》,并張貼公示,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不是本執行案的主體,而作為案外利害關系人,主張其在被執行人租用申請執行人的場地經營期間,與被執行人簽有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尚未期滿,認為化州法院的執行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請求法院停止執行上述案件,但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并未征得涉案土地使用權人(發包人)的同意或追認,故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是合伙人內部的協議,對申請執行人沒有約束力也與本執行案無關,合伙人之間如有糾紛,可另辟法律途徑解決。故異議人的異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王永進、鄧何仔、朱偉鋒的異議申請。
復議申請人王永進、鄧何仔、朱偉鋒不服化州法院(2020)粵0982執異6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化州法院(2020)粵0982執異68號執行裁定。事實和理由:一、執行裁定侵害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復議申請人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合法有效的《化州市蓬萊閣酒店合伙協議》,復議申請人依據此協議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土地。不管此協議對被申請人有無效力,法院的執行行為都侵害到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基于此法院應該停止執行。二、被執行人李智輝依法申請再審,本案應依法中止執行。李智輝2020年10月獲得了新證據,并以此為由依法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因此,本案進入再審程序后,依法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廣東化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化州法院的執行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異議人提起執行異議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二、異議人對涉案土地不具有任何足以阻卻執行的合法權益;三、未有證據證明法院已裁定本案再審,異議人以李智輝提起再審申請為由要求化州法院中止執行,毫無依據;四、一審判決生效后,李智輝及異議人采取系列行為拖延時間,阻礙收回涉案土地,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經審查,本院對化州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化州市人民法院(2020)粵0982執異68號執行裁定。
二、指令化州市人民法院對王永進、鄧何仔、朱偉鋒的異議進行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鑫
審判員譚君飛
審判員徐忠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姚兵兵
書記員溫雪海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