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廣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9869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公司)、原審第三人湖北宏橋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3民初67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時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勝德、韋永記,被上訴人廣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東、王冬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時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本案訴訟費用由廣藥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認定案由錯誤,本案應為票據糾紛。根據一審判決查明,2014年12月18日,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背書兩張《商業承兌匯票》。2014年11月21日開具的匯票載明:付款人、承兌人為宏橋公司,收款人為新時代公司,出票金額為8877600元,到期日為2015年5月21日,被背書人廣藥公司等。2014年12月3日開具的匯票載明:付款人、承兌人為宏橋公司,收款人為新時代公司,出票金額為9171800元,到期日為2015年5月21日,被背書人廣藥公司等。上述匯票到期后,宏橋公司未付票款。根據一審判決查明的以上事實,本案案由應當是票據糾紛。本案中,持票人是廣藥公司,但廣藥公司并未行使追索權。即使廣藥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規定,廣藥公司已喪失對新時代公司的追索權,但宏橋公司仍應對廣藥公司承擔責任。(二)本案實際是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之間成立買賣關系,且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已生效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刑初929號刑事判決查明宏橋公司詐騙廣藥公司,廣藥公司報案的事實,證明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實際發生買賣合同關系,但由于廣藥公司沒有授予宏橋公司信用額度,不能直接交易,便通過多家醫藥公司包括新時代公司,銷售從中過一道發票,結算過一手匯票,新時代公司僅是過票而已。根據廣藥公司的廣西區域業務負責人黃XX、丁X和廣藥公司經理黃XX2的錄音,證明與宏橋公司洽談買賣業務的是廣藥公司,廣藥公司是與宏橋公司發生買賣關系,否則廣藥公司為何直接到宏橋公司處催款并與宏橋公司協商結算方式。雙方之間的結算方式是由宏橋公司出票,廣藥公司經理黃XX2領取票據后再送新時代公司背書給廣藥公司,宏橋公司未能承兌匯票,廣藥公司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新時代公司,而直接聯系宏橋公司,直接確認了債權債務關系。(三)案涉《還款協議》無效。新時代公司與廣藥公司是廣西廣藥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的股東,雙方之間存在良好合作關系。廣藥公司一開始欺騙新時代公司與其合作與宏橋公司發生買賣關系,最終無需新時代公司承擔任何風險,新時代公司僅是過票而已。在新時代公司按約定完成過票,宏橋公司不能承兌匯票,廣藥公司放棄、喪失對新時代公司的追索權后八個多月,廣藥公司意識到向宏橋公司追索無望,利用其對新時代公司的影響力及新時代公司對《票據法》的不了解,引誘、欺騙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根據新時代公司與廣藥公司之間的電子郵件“關于還款協議第二條(3)中票折返利按5%計算,但協議中未能體現具體操作方式,故麻煩丁總將具體操作方式書書寫出來,之后我會再整理還款協議”“附件為最終的還款協議及補充協議”、《還款協議》約定通過藥品流通企業A公司以業務合作方式“歸還”“欠款”的事實、丁X電話錄音“后來于總說是安排你來對接我們,后面怎么又都沒有業務做了呢?后沒有啟動拖了兩年沒有做到一份生意”以及黃XX電話錄音“因為我們當時,其實還要光焰總來安排嘛,其實他沒有交代我怎么做。沒有啟動”的事實,證明廣藥公司欺騙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后再簽訂《補充協議》。廣藥公司因內部管理不善被宏橋公司與其內部員工合伙詐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避免追責要求新時代公司配合掩蓋真相,欺騙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該《還款協議》無效。(四)廣藥公司訴案外人廣西柳州百草堂藥業有限公司一案與本案不同,不存在宏橋公司出票給該案外人背書給廣藥公司而新時代公司喪失對該案外人追索權的情形。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錯誤,應予撤銷。
廣藥公司辯稱,(一)本案法律關系應當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準確無誤。一審法院已查明:2013年,廣藥公司與新時代公司簽訂《購銷協議書》(合同編號:第1301251號),《購銷協議書》包含以下內容:1.由廣藥公司向新時代公司供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等商品,新時代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向廣藥公司發出訂單,廣藥公司按照雙方同意的價格向新時代公司供貨;2.確認交易成立后,廣藥公司按約定向新時代公司發貨并開具發票,鑒于行業習慣的考慮,雙方同意發票僅作為雙方交易過程的憑證,其并不能作為新時代公司已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證明;3.新時代公司必須自廣藥公司開具發票之日起60天內向廣藥公司支付全部貨款,逾期付款,廣藥公司有權立即停止對新時代公司供貨;新時代公司若逾期付款超過90天,則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廣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除要求新時代公司支付上述違約金以外,廣藥公司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新時代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5月24日,在上述《購銷協議書》簽訂后,雙方又分別簽訂了六份《銷售合同》,新時代公司于簽訂《銷售合同》的同日向廣藥公司出具了六份《委托書(單次)》,均要求廣藥公司將其購買的貨物交付給其委托的宏橋公司。委托書確認宏橋公司完成收貨蓋章或簽名的行為即視為新時代公司已經確認收貨,屆時由授權委托人即新時代公司支付貨款給廣藥公司。廣藥公司按照上述六份《銷售合同》向宏橋公司交付了貨物,新時代公司也向廣藥公司出具了六份《收貨付款確認函》,均確認其委托宏橋公司已經收到貨物,其將按照銷售合同結算委托配送貨物。2014年12月18日,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背書兩張《商業承兌匯票》,兩張匯票均載明:付款人、承兌人為宏橋公司,收款人為新時代公司,被背書人為廣藥公司。上述兩張匯票到期后,宏橋公司未支付票款。2016年3月,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確認新時代公司尚欠廣藥公司貨款共計18049400元,并約定雙方同意通過業務合作模式來償還廣藥公司貨款18049400元。新時代公司承諾,上述貨款18049400元將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償還給廣藥公司,如新時代公司未能履行,廣藥公司有權認定新時代公司的所有欠款即時到期,并追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的違約金(按新時代公司欠款金額自原來應還款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五計)等。2019年12月25日,廣藥公司向新時代公司郵寄《催款函》,通知新時代公司盡快付清貨款及違約金等。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實,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之間簽訂的《購銷協議書》《銷售合同》《收貨付款確認函》《還款協議》等材料符合《合同法》對于買賣合同的定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認定廣藥公司與新時代公司之間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廣藥公司已履行合同義務,而新時代公司經廣藥公司催告,仍拒不履行支付貨款的合同義務,該行為嚴重違反雙方約定。本案中,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背書兩張《商業承兌匯票》,明顯是作為其支付貨款的支付方式,在宏橋公司未支付票款后,新時代公司與廣藥公司進行磋商并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由新時代公司償還廣藥公司相應貨款等,足以證明新時代公司對于自身欠款的事實有明確認知。新時代公司作為買賣合同項下的買方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其采用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方式,而票據到期后能否正常兌付取決于承兌企業即宏橋公司的資金能力和給付意愿。從整體來看,適用商業承兌匯票支付的風險遠高于銀行信用的銀行承兌匯票等支付模式。新時代公司用高風險的商業承兌匯票替代正常商業習慣下的銀行存款等低風險的支付標的,本質是對合同交付標的的實質性變更,需要買賣雙方明確達成合意。該案中,并未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交付商業承兌匯票即完成支付。故在廣藥公司實現票據權利之前,新時代公司并未完成給付貨款的義務。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準確無誤。(二)案涉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分別為廣藥公司與新時代公司,并不存在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情形。新時代公司上訴主張根據已生效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刑初929號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實際是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發生買賣關系,其該項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涉及的刑事判決并未對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進行評判,僅認定涉及本案買賣交易中的廣藥公司和宏橋公司的相關人員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與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無關,更與案涉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無直接關聯性。新時代公司在宏橋公司未支付票款后,仍然與廣藥公司進行磋商并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由新時代公司償還廣藥公司相應貨款等事宜。結合廣藥公司與新時代公司之間訂立的《購銷協議書》《銷售合同》《收貨付款確認函》等,新時代公司對其基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尚欠廣藥公司相應貨款的事實已予以確認。(三)《還款協議》是新時代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案涉《購銷協議書》中加蓋的印章,新時代公司在一審中認為并非其所有的印章,卻未對印章的真實性申請鑒定。新時代公司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在廣藥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委托書(單次)》《收貨付款確認函》中加蓋了公章,且自認案涉《還款協議》系其打印并加蓋公章,其在協議中明確新時代公司尚欠廣藥公司相應貨款。另外,新時代公司一審提交證據的電子郵件完整體現雙方對買賣交易的磋商過程。《還款協議》是新時代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新時代公司辯稱廣藥公司欺騙其參與過票行為,其該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綜上,案涉《購銷協議書》《銷售合同》《委托書(單次)》《收貨付款確認函》《商業承兌匯票》《還款協議》《催款函》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為廣藥公司與新時代公司,本案案由應當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非票據糾紛。
宏橋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廣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新時代公司支付廣藥公司貨款180494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實際所欠貨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自按應付貨款之日起至新時代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2.新時代公司賠償廣藥公司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律師費300000元;3.新時代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廣藥公司(原名:廣州醫藥有限公司)與新時代公司于2013年簽訂了《購銷協議書》(合同編號:第1301251號),約定:由廣藥公司向新時代公司供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妝品、日用品等商品,廣藥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盡量滿足新時代公司的購貨需求;新時代公司根據自身的需要向廣藥公司發出訂單,廣藥公司在收到新時代公司的訂單后,應及時向新時代公司報價;在協議期內,廣藥公司按雙方同意的價格向新時代公司供貨,廣藥公司有權根據市場需要及自身情況隨時調整其商品價格,但應通知新時代公司;廣藥公司向新時代公司供應的商品及數量視新時代公司的需要和廣藥公司的庫存等因素而定,具體供應的商品和數量可另行訂立書面合同,另行訂立的書面合同與本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并替代雙方之前作出的全部口頭承諾;經過雙方協商,確認交易成立后,廣藥公司應按約定向新時代公司發貨并開具發票,鑒于行業習慣的考慮,雙方同意,發票僅作為雙方交易過程的憑證,其并不能作為新時代公司已經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證明;新時代公司必須自廣藥公司開具發票之日起60天內向廣藥公司支付全部貨款,逾期付款,廣藥公司有權立即停止對新時代公司供貨;新時代公司若逾期付款超過90天,則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廣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除要求新時代公司支付上述違約金以外,廣藥公司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新時代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新時代公司委托廣藥公司將商品送往第三方必須簽訂委托送貨的書面文件并保證收貨地址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廣藥公司將根據新時代公司的信用狀況為新時代公司設置一個包含所有商品采購的綜合賒銷額度,初定為6萬元,廣藥公司有權根據新時代公司的回款信用歷史對其進行不定期的調整,如新時代公司對廣藥公司的欠款達到或者超過該額度,廣藥公司有權停止對新時代公司供貨;若新時代公司逾期付款超過90天或違反其他約定的,廣藥公司可以隨時單方終止履行合同且不負任何責任;本協議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等。
上述協議書簽訂后,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雙方分別于2013年4月3日、4月8日、4月9日、4月11日、5月20日和5月24日簽訂了六份《銷售合同》。新時代公司于上述日期的同日向廣藥公司出具了六份《委托書(單次)》,均要求廣藥公司將其購買的案涉貨物送至武漢市蔡甸經濟開發區沌口工業園11號(地址)交付,其委托宏橋公司(代理人的單位名稱)代表其接收廣藥公司發運的貨物;委托代理人完成收貨蓋章或簽名的行為即視為授權委托人已經確認收貨;屆時由授權委托人支付該筆貨款給廣藥公司等。廣藥公司按照上述六份《銷售合同》的約定向新時代公司指定的收貨代理人交付了藥品,新時代公司也向廣藥公司出具了六份《收貨付款確認函》,均確認其委托廣藥公司發往宏橋公司的貨物,已到達其委托廣藥公司發往單位的倉庫;其司將按銷售合同結算委托配送貨物等。
2014年12月18日,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背書兩張《商業承兌匯票》。2014年11月21日開具的匯票載明:付款人、承兌人為宏橋公司,收款人為新時代公司,出票金額為8877600元,到期日為2015年5月21日,被背書人為廣藥公司等。2014年12月3日開具的匯票載明:付款人、承兌人為宏橋公司,收款人為新時代公司,出票金額為9171800元,到期日為2015年6月3日,被背書人為廣藥公司等。上述匯票到期后,宏橋公司未付票款。
2016年3月份,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約定:鑒于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與宏橋公司三角債務一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產生的欠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宏橋公司欠新時代公司貨款共計18119450元,新時代公司欠廣藥公司貨款共計18049400元;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雙方同意通過業務合作模式來償還廣藥公司18049400元:(1)由新時代公司指定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藥品流通企業(以下稱A公司),廣藥公司承諾在符合法律及企業內部規定的情況下,使其能與廣藥公司迅速開展相關的購銷業務;(2)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雙方約定每月計算A公司購銷業務量,在每季度首月雙方進行上季度購銷業務的對賬工作,并確認新時代公司當月應償還的欠款金額,新時代公司應在收到廣藥公司的對賬信息后三天內予以答復,未答復的則視為對賬無誤,新時代公司應在確認或對賬期滿后的當月內把銷售業務得的差額稅后全額支付給廣藥公司,直至新時代公司還清所有欠款為止;(3)上述貨款18049400元,新時代公司承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償還給廣藥公司,如新時代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2)點中的任一期差額,廣藥公司有權認定新時代公司的所有欠款即時到期,并追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的違約金(按欠款金額自新時代公司原來應還款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五計)等。
2019年12月25日,廣藥公司通過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新時代公司郵寄了《催款函》,載明:新時代公司尚欠廣藥公司貨款18049400元及相應違約金;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簽訂《還款協議》約定新時代公司以業務合作方式支付上述欠款,但直至該協議期滿,新時代公司仍未償還分文;現通知新時代公司盡快付清貨款及違約金等。
另查明:廣藥公司的工作人員案外人范X、程X與宏橋公司的工作人員案外人馬XX、呂X、劉X在涉及本案、他案[案號:(2017)粵0103民初2788號]以及案外多家公司等三方購銷買賣中觸犯刑律[案號:(2019)粵0103刑初929號]。一審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19)粵0103刑初929號刑事判決書,該文書認定本案為單位(宏橋公司)犯罪,并判決馬XX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呂X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劉X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范X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程X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7)粵0103民初2788號民事判決書,該文書認定買賣雙方為廣藥公司與案外人廣西柳州百草堂藥業有限公司,并判決廣西柳州百草堂藥業有限公司向廣藥公司支付貨款和逾期付款利息等。該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1民終19393號民事判決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亦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粵民申10346號民事裁定,駁回廣西柳州百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等。
再查明:2020年7月10日,廣藥公司與案外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該所處理本案糾紛,以及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5日內廣藥公司向該所支付15萬元律師費等。廣藥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和7月15日共計向該所支付律師費15萬元,該所于7月16日向廣藥公司出具兩張《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名稱為律師費,金額共計15萬元)。
庭審中,廣藥公司述稱案涉刑事案件與本案民事案件的審理沒有關系,無需以刑事案件為先決條件;案涉還款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開展約定模式來償還所欠貨款,該還款協議系雙方合意;新時代公司提交的報告書中載明的是其與宏橋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與本案無關等。新時代公司辯稱案涉《購銷協議書》上加蓋的合同專用章不是其所有的公章,但其不申請鑒定;其沒有收到案涉貨物,但宏橋公司有收到過廣藥公司交付的案涉六筆貨物;其僅是為了過票而在案涉合同、函件中加蓋了公章;案涉還款協議系其打印,并打印了補充協議,但廣藥公司對補充協議不予理會,以及廣藥公司未依約與其進行業務合作開展來償還所欠貨款;其提交的新時代公司股東案外人丁X與廣藥公司的工作人員案外人黃XX、黃XX2的電話錄音以及結合案涉刑事判決書中載明的證人證言以佐證案涉買賣實為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之間的買賣,其僅為過票;其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與廣藥公司協商還款協議的簽訂,其受廣藥公司的欺騙而簽訂了案涉還款協議;其提交《廣州白云山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以佐證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本案系重復訴訟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新時代公司辯稱其并非案涉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實際交易對象為廣藥公司與宏橋公司,廣藥公司應當向宏橋公司追償貨款。而對于案涉《購銷協議書》中加蓋的印章,新時代公司認為并非其所有的印章,但未申請印章鑒定,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新時代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在廣藥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委托書(單次)》《收貨付款確認函》中加蓋了公章;亦自認案涉《還款協議》系其所打印與加蓋公章,且協議中明確寫明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與宏橋公司三方之間存在三角債務,宏橋公司欠新時代公司貨款,新時代公司欠廣藥公司貨款。案涉刑事判決中未對本案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進行評判,僅認定涉及本案買賣等交易中廣藥公司和宏橋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賄罪,與本案的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本人無關,亦與本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無直接關聯性。故綜合上述事實,新時代公司辯稱其與本案買賣無關,僅為過票,顯然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簽訂的《購銷協議書》《銷售合同》及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單次)》《收貨付款確認函》《還款協議》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屬合法有效。
《購銷協議書》《銷售合同》及新時代公司向廣藥公司出具的《委托書(單次)》《收貨付款確認函》《還款協議》構成證據鏈,可以相互印證廣藥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向新時代公司交貨的義務,新時代公司應當承擔向廣藥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而新時代公司未依約和廣藥公司達成業務合同模式來清償所欠貨款,亦未在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前支付任何貨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清償貨款及違約責任。廣藥公司要求新時代公司清償拖欠的貨款18049400元,合法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廣藥公司要求新時代公司從2013年7月3日起分期支付違約金,雖然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雙方在《購銷協議書》中約定了新時代公司若逾期付款超過九十天,自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項的日萬分之五向廣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在之后的《還款協議》中對付款期限作出了變更,故違約金的起算點也應當隨之變更。新時代公司在《還款協議》中承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償還給廣藥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從2018年1月1日起計算。對超出廣藥公司訴訟請求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廣藥公司要求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違約金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對新時代公司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廣藥公司、新時代公司雙方在《購銷協議書》中還約定了除要求新時代公司支付上述違約金以外,廣藥公司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新時代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廣藥公司因為向新時代公司追收案涉貨款而委托律師代理,并支出了律師費150000元。故廣藥公司要求新時代公司賠償廣藥公司在主張權利過程中所支付的律師費150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廣藥公司多主張部分,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案涉刑事案件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本案不符合中止審理的條件,不應當中止審理。
宏橋公司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判決:一、新時代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廣藥公司支付貨款18049400元;二、新時代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廣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80494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付);三、新時代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廣藥公司賠償律師費150000元;四、駁回廣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48090元,由廣藥公司負擔74185.50元,新時代公司負擔173904.5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新時代公司負擔(受理費廣藥公司已預交,一審法院不予退回,由新時代公司逕付廣藥公司)。
經審查,本院對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904.5元,由上訴人廣西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袁貞
審判員國平平
審判員練長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劉曉妍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