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郝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891民初3288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付某與被告郝某、張某,第三人山東火炬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炬公司)、劉某、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昱通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桂香、王征,被告郝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長泰,第三人劉某,第三人火炬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爍,第三人昱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兆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款387920元及利息(以387920元為基數,從2015年12月10日起計算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8月,第三人昱通公司將其壓力容器制造廠土建二期建設工程研發及辦公樓項目發包給第三人劉某,并簽訂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以楊柳國際新城現有房產抵付工程款。第三人劉某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中的研發、辦公樓土建工程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付某。工程結束后,第三人劉某將其部分抵扣工程款的房產交付給原告,用于抵扣原告的工程款(538.46萬元)。因2012年8月原告向被告張某、郝某借款10萬元,為了實現債權,被告張某、郝某向原告購買一套抵扣工程款的房產,抵扣完借款后,剩余房款由張某、郝某直接支付給原告。2015年12月10日,通過原告協調,第三人昱通公司向火炬公司出具申請(因第三人火炬公司拖欠第三人昱通公司的工程款,因此抵扣工程款的房屋系火炬公司提供用于抵償拖欠昱通公司的工程款,后昱通公司將部分房屋抵償給劉某,劉某又抵償給原告,因此本案原告將房屋賣給兩被告需要向第三人火炬公司申請),將案涉房屋轉讓給被告張某和郝某,并在被告張某和郝某的授意下,由張光輝與火炬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訂購合同》,并出具收款收據487920元,收款方式上注明了:抵(扣工程款),后因張光輝去世,被告又將該房產又變更在了被告郝某名下,并且變更了購房合同。現兩被告通過由第三人火炬公司、昱通公司、劉某扣除原告工程款487920元的方式購買了位于楊柳國際新城L區27號樓東1單元5層東戶的房產,扣除原告拖欠被告張某、郝某的10萬元借款后,兩被告應向原告支出387920元的購房款及利息。
被告郝某辯稱,我所受讓的案涉房產是張光輝去世后其近親屬為清償張光輝與我之間的欠款,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后,將案涉房產轉讓給我,我受讓該房產的方式及過程與原告無關。原告所訴為抵償與我之間的10萬元債務,在被告張某與我的授意下,由張光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客觀事實,也不符合一般常理。原告所訴10萬元借款僅是借款本金,在此之前原告在任城法院提起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中,任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中已明確載明雙方之間的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為月息3%,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如原告認為案涉房產是抵償該筆借款,其簽訂合同的行為及借款還款的行為,按照之前的法律規定,月利率應按照三分計算。綜上,原告與我之間并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未答辯。
第三人火炬公司述稱,我公司對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不知情,僅對案涉房屋的處置情況作出如下描述:案涉房屋是我公司以抵付工程款的形式轉讓于昱通公司,后在昱通公司的授意下,轉讓于案外人張光輝,張光輝去世后其家屬共同向我公司申請將案涉房屋轉至被告名下,目前在我公司所顯示的材料中,案涉房屋由我公司與被告簽訂了買賣合同。
第三人劉某述稱,昱通公司與我本人在核實工程量時,我把案涉房屋作為工程款抵付給了原告,原告提交了張某的身份信息去火炬辦理過戶手續時,張某沒有帶身份證,張某就用了張光輝的身份證及身份信息,把案涉房屋簽到張光輝名下。后來張光輝去世后不知什么原因,又將案涉房屋過戶到張某對象郝某名下,案涉房屋不是張某、郝某以購買的方式取得,而是付某欠張某、郝某現金10萬元,當初找我轉讓房屋時,付某給我說抵掉借郝某的10萬元現金,剩余房屋由郝某、張某在半年內一次性付給付某,付某再將下欠的房款一次性支付給我。
第三人昱通公司述稱,根據昱通公司與劉某簽訂的施工合同,并根據當時的施工進度,我公司應當支付劉某工程款,在劉某的同意下,把案涉房轉讓給付某,付某提交了張某的身份信息,要求把案涉房屋通過火炬公司轉讓給張某,我公司就把上述手續提交給了火炬公司,后來如何變更到張光輝名下我公司不知情。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原告付某向被告張某借款10萬元,雙方還約定了利息。
2010年,火炬公司與昱通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按照雙方協議約定,昱通公司負責開發建設楊柳國際新城L區27號樓,并自主銷售。因楊柳國際新城的開發建設商為火炬公司,昱通公司銷售的房屋須以火炬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
2013年8月,昱通公司與劉某簽訂《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昱通公司將其壓力容器制造廠土建二期建設工程研發及辦公樓項目發包給劉某施工建設,合同約定昱通公司以楊柳國際新城現有房產抵付工程款。后昱通公司以其開發建設的包括本案訴爭房屋(楊柳國際新城L區27號樓東1單元5層東戶)在內的多套房屋抵付給劉某。
2013年,劉某承包了昱通公司壓力容器制造廠土建二期建設工程研發及辦公樓項目后,又將該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付某,劉某用楊柳國際新城L區27號樓東1單元5層東戶的房屋抵付了付某的工程款。
2015年11月16日,昱通公司向火炬公司出具申請,將本案訴爭房屋楊柳國際新城L區27號樓東1單元5層東戶轉讓給張某。后轉讓手續中案涉房產的受讓人又更改為張光輝。2015年12月10日,張光輝與火炬公司就案涉房產簽訂《商品房訂購合同》。火炬公司出具487920元的收據一份,收據載明:“交款單位:張光輝,收款方式:抵,交款事由:楊柳L27-1-5東(昱通安裝公司轉)”。
2019年1月4日,郝某與火炬公司就案涉房產簽訂《商品房訂購合同》。目前,案涉房屋由付某實際占有。
另查明,被告郝某、張某系夫妻關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付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59元,由原告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云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田思雨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