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3民終1387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姜畬社區居委會”)因與被上訴人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建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12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姜畬社區居委會上訴請求:一、上訴人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1261號民事判決,請求依法撤銷或改判;二、因認定證據錯誤,請求改判一、二、四項;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6年簽訂了辦公樓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確定金額為771280元,該工程款已全部付清,上訴人共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為80萬元,多支付了28720元。被上訴人主張應付工程款為湘潭市雨湖區財政局評審中心審定的841936元,上訴人認為評審不是評估,只有評估才具備法律強制性規定。2.關于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等物資,是由被上訴人進行釆購,共計費用87064元,但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了上述費用,該合同不是單一的裝修合同,上述物資在湘潭市雨湖區財政局評審中沒有提出,也沒有提交發票,所有的發票全部是2020年幵的,上訴人不予認可。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益建公司答辯稱:一、上訴人通過招標、投標和競爭性談判,確定涉案工程的施工單位和承包價格,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實。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確定承包總價為771280元,后增加了新建廁所裝修部分,經湘潭市雨湖區財政局綜合評審涉案工程總價為841936元,合法有效??照{、電腦、電子屏、門頭標牌等物資費用共計87064元,系上訴人委托答辯人進行購買,有上訴人單位及政府采購辦同意意見,也有供貨單位的銷售單或出庫單,上訴人也實際使用上述設施、設備,屬于《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外增加的費用,上訴人應支付答辯人該部分費用。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部門有對國家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和管理的職能,對有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必須經過財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審查。本案涉案工程系國家財政性預算內資金的投資,工程結算必須報財政部門進行審查,且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約定,財政部門的審查結論是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在雙方未約定其他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方式時,財政評審就是本案確定工程結算價的唯一依據。三、上訴人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益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姜畬社區居委會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41936元;2.判令姜畬社區居委會一次性支付購買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87064元;3.判令姜畬社區居委會一次性支付設計費、預算費58750元;4.判令姜畬社區居委會從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上述三項費用的資金占用利息;5.判令姜畬社區居委會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姜畬社區居委會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益建公司返還反訴原告姜畬社區居委會多支付的工程款28720元;2、反訴費由反訴被告益建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9月,益建公司和姜畬社區居委會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益建公司承包姜畬社區居委會辦公樓的裝修工程,合同金額為771280元,工程竣工決算以實際工程量計算為準;工程款交付方式為:資金到賬后全部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付至工程款的70%,經雨湖區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后付至結算工程總款的95%,余款作為保證金在項目質保期滿后無息付清;糾紛解決方式為提請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中增加了新建廁所裝修等工程量,現裝修工程已經完工并交付使用。雨湖區財政局評審中心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關于姜畬社區連心惠民工程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的評審報告》,該評審報告注明的評審依據為:招投標資料、設計圖、竣工圖和竣工資料以及甲乙雙方簽證、施工合同及業主認可價,施工同期《湘潭建設造價》,施工同期相關計價文件和相關消耗量標準以及相應的取費標準;評審范圍:雙簽證認可的工程量;審定金額為841936元。至庭審之日,姜畬社區居委會已支付工程款8000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18日,益建公司申請采購電器、門頭、電子屏、監控,金額87064元,湘潭市雨湖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同意協議供貨。益建公司按照姜畬社區居委會提供的采購申報表向姜畬社區居委會提供了上述物品。
又查明:2016年7月15日,姜畬社區居委會與案外人王迎昭簽訂裝修工程設計合同。2016年7月30日,姜畬社區居委會與案外人李沫蓉簽訂工程預算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益建公司是否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問題。姜畬社區居委會認為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有仲裁協議,雙方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益建公司認為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屬于約定不明,可以向法院起訴。本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仲裁協議無效,發生糾紛后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故對姜畬社區居委會關于益建公司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關于工程款的金額問題。益建公司主張以雨湖區財政局評審中心審定的841936元作為最終工程款金額。姜畬社區居委會主張以裝飾裝修合同約定的771280元作為最終工程款金額。雙方簽訂的裝修裝飾合同中關于合同金額771280元的約定是對合同簽訂時預估工程款的約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決算以實際工程量計算為準,實際施工中增加了新建廁所裝修等工程量,因此該合同金額的約定不能作為雙方最終工程款金額;雙方約定在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后付至結算工程總款的95%,表明雙方認可以財政局評審報告作為結算的依據,該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且財政局評審報告是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雙方的簽證及業主認可的價格作出,評審的范圍是雙方簽證認可的工程量,以其審定的金額作為最終工程款金額符合工程的實際施工情況。綜上,應確認雙方最終的工程款金額為雨湖區財政局評審中心審定的841936元。對益建公司要求姜畬社區居委會支付剩余工程款41936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姜畬社區居委會要求益建公司退還多支付的工程款28720元的反訴請求,應不予支持。
三、關于姜畬社區居委會是否應當向益建公司支付設計費、預算費的問題。本案工程預算合同由姜畬社區居委會與案外人李沫蓉簽訂,裝修工程設計合同由姜畬社區居委會與案外人王迎昭簽訂,益建公司不是合同當事人,姜畬社區居委會沒有委托益建公司向案外人李沫蓉、王迎昭支付預算費、設計費,益建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案外人李沫蓉、王迎昭通知姜畬社區居委會已收到預算費、設計費,益建公司要求姜畬社區居委會支付其墊付的設計費、預算費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
四、關于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87064元是否已包含在裝飾裝修工程款中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的費用,財政局的評審范圍也未包含上述費用。姜畬社區居委會關于雙方口頭約定上述費用包含在合同金額內的意見,沒有證據證明,應不予采納。姜畬社區居委會應當支付上述物品采購價款87064元。
五、關于姜畬社區居委會是否需要向益建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的問題。(1)關于工程款的資金占用利息。益建公司主張從財政局評審報告作出次日即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資金占用利息。姜畬社區居委會認為其沒有違約,不用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姜畬社區居委會應在財政局評審中心評審后支付至結算工程總額的95%,余款作為保證金在項目質保期滿后無息付清,本工程質保期為一年,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計算?,F姜畬社區居委會已支付工程款800000元,達到工程款總額的95%以上,剩余工程款應為質保金,姜畬社區居委會未向法院提交書面的驗收材料,無法確定質保期是否在2017年1月25日到期,益建公司主張從2017年1月26日起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證據不足,應不予支持。因財政局評審中心評審需要以工程竣工驗收為基礎,可以推定本案裝修裝飾工程在雨湖區財政局作出評審報告的2017年1月25日之前已驗收合格,一年的質保期在2018年1月25日之前到期,姜畬社區居委會應在2018年1月25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因姜畬社區居委會未按期付清工程款,應自2018年1月2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利息應當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姜畬社區居委會請求按照6%的年利率計算逾期利率未超過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應予支持。綜上,確定姜畬社區居委會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關于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的資金占用利息。益建公司為姜畬社區居委會提供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姜畬社區居委會支付價款,雙方為買賣合同關系。本案雙方未約定價款的支付期限,益建公司主張姜畬社區居委會從2017年1月26日起計算資金占用利息沒有依據,應不予支持。根據姜畬社區居委會在益建公司起訴之后仍未支付價款的事實,確認姜畬社區居委會自益建公司起訴之日即2021年3月2日起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本案益建公司主張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資金占用利息,高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應不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確定姜畬社區居委會以違約行為發生時即2021年3月2日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85%為基礎加收30%即年利率5%的標準支付益建公司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的資金占用利息。
六、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姜畬社區居委會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日期為2019年1月4日,訴訟時效應從2019年1月5日起算,益建公司關于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雙方未約定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的支付期限,訴訟時效沒有起算,亦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益建公司和姜畬社區居委會存在建設施工合同關系與買賣合同關系兩個法律關系,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合同義務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的違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由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裝修裝飾工程尾款41936元,并從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清償之日止;二、由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電器、電子屏、門頭、監控價款87064元,并從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5%的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價款清償之日止;三、駁回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反訴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792元,減半收取2396元,由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96元,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1600元;反訴受理費259元,由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姜畬社區居委會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2440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雨湖區財政評審結果不能作為判決依據,應以該份判決書的判定結果作為依據;二、民事答辯狀,擬證明益建公司認可涉案工程的價款為34萬余元。益建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兩個案子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姜畬社區居委會已經認可雨湖區財政局的審計報告,并已履行了大部分。本院對姜畬社區居委會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益建公司在二審中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1元,由上訴人湘潭市雨湖區姜畬鎮姜畬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蘇楚湘
審判員曾波毅
審判員田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太盛
書記員譚茜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