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承軒、漣鋼雙菱實業有限公司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民事指定管轄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湘13民轄33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承軒與被告漣鋼雙菱實業有限公司、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李永光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承軒訴稱,2018年7月,李永光以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從漣鋼雙菱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了漣鋼賓館裝修改造項目,然后又將該工程裝修任務轉包給原告。原告承包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時組織了人員、物力及施工工具,并如期完成了整個施工任務。在施工的過程中,有些房間出現過漏水等現象,但原告都按照被告的指令進行了返工維修與修補。2021年元月22日,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李永光向原告出具了《結算協議》,內容為:1、共同確認漣鋼賓館裝修改造工程的施工承包工、料總價為1072905元;2、被告已支付工程款853000元,余款為219905元;3、被告以質量問題為由扣除195940元,只支付23965元給原告;4、被告出具的維修單沒有及時通知原告,原告根本不知情。綜上,被告以各種理由強行扣除原告工程款,且長期拒不支付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李永光立即支付工程款219905元,并自2019年2月起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漣鋼雙菱實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并無書面合同,原告主張的權利,均是基于漣鋼賓館裝修改造,并不屬于建筑物主體的施工,故本案案由應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合同履行相對方為被告李永光,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為湖南省新邵縣,故本案被告李永光住所地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原告主張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原告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轄權。于2021年5月31日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審理。
2021年7月15日,漣源市人民法院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一種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原、被告是基于漣鋼賓館裝修改造發生爭議,而漣鋼賓館在婁底市婁星區,本案應由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本案原告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結算協議》,原、被告雙方并未簽字認可,不宜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三,本案第一被告漣鋼雙菱實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婁底市婁星區,婁底市婁星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第四,本案被告李永光的戶籍地在湖南省新邵縣,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為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顏征求
審判員易偉軍
審判員曾永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顏成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