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林訴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302民初3379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曉林與被告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曉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3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方式: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8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付清工程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80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3年11月2日,原告與被告、湘潭益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梅花分公司簽訂《工程項目合同書(消防)》,合同約定:益建公司委托原告實施其在被告處總承包工程項目中的綜合樓、醬油、包裝、食醋、車庫、鍋爐房、室外等消防工程的施工業務,工程造價為494萬元,合同簽訂之日付總造價的10%,完成室內預埋付20%,完成室內安裝付30%,啟動室外安裝付10%,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再付25%,尾款5%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后結清,款項支付益建公司委托被告支付至原告個人賬戶。簽訂合同后,原告依約定履行了消防工程施工的合同義務,原告所做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竣工,于2017年3月30日驗收合格,于2017年6月20日將通過現場竣工驗收的工程交付給被告。合同履行中,被告的原控股股東湖南龍牌醬業集團有限公司代被告向原告支付360萬元工程款,因龍醬集團當時不能以現金支付,360萬元工程款轉為劉曉林及其所指定的人認購龍醬公司享有的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該360萬元工程款已轉為龍醬集團對被告的投資款,后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萬元,于2019年11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萬元,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萬元,于2020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萬元,此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總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6萬元,至今被告仍欠原告消防工程款38萬元,被告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曉林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藝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蔡紅
書記員李佳妮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