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張國棟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302民初1484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國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澤勛、呂雪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國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張國棟立即償還原告的借款565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13日以200000元為計算基數;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22日以465000元為計算基數;2019年6月23日后以565000元為計算基數。利率以同期銀行年貸款利率為準,計算至前述所有借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因缺乏資金,被告張國棟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2019年3月又向原告借款25萬元,于2019年6月再次分兩次分別向原告借款1.5萬元和10萬元(借條載明金額為25萬元,實際借款為10萬元),三筆款項共計56.5萬元。被告張國棟分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我公司也實際向其支付了借款,根據張國棟的要求,由第三人陳劍群收取了其中10萬元的借款。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張國棟催款,但其置之不理。為此,為保護原告的債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國棟未予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0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向被告張國棟轉賬支付12萬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員工成細華向被告張國棟轉賬支付8萬元,被告張國棟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據》載明:“人民幣:貳拾萬元,此款為工程借款,從后續撥款中扣回?!保?019年3月13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員工成細華向被告張國棟轉賬支付25萬元,被告張國棟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今借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人民幣:貳拾伍萬圓整?!保?019年6月6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員工黃澤勛向被告張國棟微信轉賬支付1.5萬元,被告張國棟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人民幣:壹萬伍仟圓整”;2019年6月22日,被告張國棟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因通遼科左后旗2016第三批中心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施工(一)、通遼科左后旗2016第三批中心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施工(二)項目施工需要,今借到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人民幣大寫貳拾伍萬圓(可分批次支付),其中拾萬圓整借款支付至下列賬戶:開戶行:農行烏蘭浩特市新橋支行;戶名:陳劍群;銀行賬戶:622848305811070XX,用于青苗補償、工作人員生活費支出等。其余借款由貴公司依據實際發生金額直接支付給收款方”,同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員工成細華向被告張國棟《借條》載明收款的陳劍群銀行賬戶支付5萬元,2019年7月15日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員工成細華向被告張國棟《借條》載明收款的陳劍群銀行賬戶支付5萬元;以上借款共計56.5萬元。
另查明,黃澤勛系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成細華系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出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國棟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借款565000元及利息(按照2021年3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從2021年3月23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湖南盈達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50元,減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張國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衛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夢賢
書記員鄧湘莎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