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北京君賢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73民終2273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讀秀公司)、上訴人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超星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君賢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君賢林公司)、原審被告蘇州圖書館、原審第三人天津中智博文圖書有限公司(簡稱中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1210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讀秀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君賢林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君賢林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君賢林公司并未獲得合法授權,其無權主張權利;超星公司已經獲得了華僑出版社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法授權,且涉案作品均系由超星公司提供,因此讀秀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的檢索服務,屬于合法使用,不構成侵權;讀秀公司本身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在君賢林公司未提交中智公司與個人作者的原始委托創作合同的情況下,就草率認定君賢林公司有權主張權利是錯誤的。
超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君賢林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君賢林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超星公司已經獲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單位華僑出版社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法授權,且超星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超星公司本身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在君賢林公司未提交中智公司與個人作者的原始委托創作合同的情況下,就草率認定君賢林公司有權主張權利是錯誤的。
對二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君賢林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君賢林公司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有證據證明獲得了授權。二上訴人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二上訴人分工合作,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了君賢林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圖書館述稱,同意一審判決關于蘇州圖書館不承擔責任的部分,對于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法院依法判決。
中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審理,未提交陳述意見。
君賢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讀秀公司、蘇州圖書館及超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從涉案網站上刪除涉案作品;2.讀秀公司、蘇州圖書館及超星公司共同賠償君賢林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7400元及合理費用3054元(包括律師費3000元,公證費54元)。一審訴訟中,君賢林公司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君賢林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蘇州圖書館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超星公司及讀秀公司構成對君賢林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應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賠償北京君賢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2440元及合理開支54元;二、駁回北京君賢林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認定事實及判決理由詳見一審判決)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當事人均認可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4元,由北京世紀讀秀技術有限公司負擔362元(已交納),由北京世紀超星信息技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62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洹
審判員楊潔
審判員姜麗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叢薇
書記員劉媛玥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