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富、泰安弘澤三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民終2515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國富因與被上訴人泰安弘澤三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澤三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2021)魯0902民初3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梁國富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改判駁回弘澤三潔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弘澤三潔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梁國富與弘澤三潔公司于2012年發生買賣事宜,因當時買賣產品都是按照弘澤三潔公司記錄進行計算,梁國富也沒有具體的核算產品數量等事宜,后來2013年12月21日弘澤三潔公司找到梁國富要求在弘澤三潔公司準備的格式文書上進行簽字,梁國富對此提出異議,說要雙方進行一次對賬才可以,但梁國富經不起弘澤三潔公司的軟磨硬泡加上弘澤三潔公司承諾先簽上字,如果確實錯誤,雙方可以重新對賬,梁國富被欺騙簽字捺手印后,弘澤三潔公司卻一直拒絕重新對賬,后因事情過去多年,弘澤三潔公司一直沒有向梁國富主張過欠款事宜,梁國富也沒有把此糾紛放在心上,直到2021年4月27日弘澤三潔公司將梁國富起訴至泰山區人民法院。一、一審訴訟中梁國富明確提出雙方欠款數額存在爭議并且欠條出具至今已經長達八年多時間,期間弘澤三潔公司從未向梁國富主張過,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但一審違反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對梁國富簽字捺手印的日期不予認可,反而認可弘澤三潔公司書寫的并且已經弘澤三潔公司涂抹掉的日期來認定案件日期,不僅違法而且嚴重侵害了梁國富的合法權益。二、一審法院將本應由弘澤三潔公司進行舉證的欠款明細進行說明,卻因弘澤三潔公司陳述管理的原因沒有計算確切數額就免除弘澤三潔公司的舉證責任,并且違法認定案件事實。三、此案件涉及的欠款憑證是由弘澤三潔公司提供格式內容,梁國富只負責簽字捺手印,并且此憑條經梁國富簽字捺手印完成后,弘澤三潔公司確認后一直由弘澤三潔公司進行保管,根據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都應當以梁國富書寫的日期為準,不能以弘澤三潔公司書寫的并且涂改的日期為準,一審法院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侵害了梁國富的合法權益。四、本案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故意將本應由弘澤三潔公司進行舉證說明的憑證上的涂改問題,轉嫁到梁國富身上,梁國富也明確說明因為時間太長,當時沒看清憑證上涂改的是什么內容,只是按照簽字的真實日期予以書寫,一審法院卻違規曲解梁國富的意思認定梁國富明知道欠款憑條上的涂改內容,顯然與事實不符,損害了梁國富的合法權益。五、一審開庭中弘澤三潔公司一直堅持有相關證據證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給其留足充足時間,弘澤三潔公司也沒有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對此也可以說明本案確實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此一審法院不僅不依據相關事實以及相關法律進行認定,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的情況下,進行認定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屬于嚴重違法。六、梁國富接到的開庭傳票是(2021)魯0902訴前調3040號庭前調解傳票,2021年5月18日梁國富到達法院后,一審法院在單純詢問能不能調解的情況下,梁國富提出相關答辯意見,一審法院接著按照開庭程序正常開庭,并且在庭前調解開庭的第二天就出具了案號為(2021)魯0902民初3258號的判決書,一審法院的行為屬于嚴重的程序錯誤。七、案件調解開庭當日梁國富只見到了弘澤三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出庭,但一審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卻認定弘澤三潔公司的兩位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屬于嚴重的程序性錯誤。
弘澤三潔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雙方在2012年肥城擁軍路改造工程發生買賣關系,弘澤三潔公司供貨完畢后雙方一直沒有進行對賬,在2018年弘澤三潔公司負責該業務的工作人員多次與梁國富通話要求對賬并支付欠款,實際是在2019年梁國富向弘澤三潔公司出具了涉案的欠條,因梁國富擔心弘澤三潔公司走訴訟程序催要欠款所以將原實際日期2019年劃掉后改為2013年12月21日,弘澤三潔公司的工作人員為盡快與梁國富核實欠款數額,所以并未就此書寫日期問題與梁國富計較,梁國富混淆事實拖欠欠款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行為不應得到支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梁國富的上訴請求。二、梁國富認可欠條的真實性,弘澤三潔公司也將欠條上落款日期與實際不符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說明,一審判決根據書寫習慣及梁國富自認書寫時劃掉字樣的情況認定欠條的實際出具日期為2019年正確合理,且弘澤三潔公司也有工作人員與梁國富的通話錄音予以佐證來證實欠條的出具情況,涉案的欠條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三、根據2019年6月4日施行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前調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對于買賣合同糾紛應當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不成的轉訴訟程序,一審法院程序合法。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依法駁回梁國富的上訴請求。
弘澤三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梁國富支付弘澤三潔公司貨款4400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4007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標準計算);2.訴訟費由梁國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份至7月份,梁國富向弘澤三潔公司購買路面磚等混凝土產品。梁國富出具對賬單一份,載明:2012年肥城擁軍路:12年5月-7月份:30×20×101164×48=55872;30×20×611420×20×6411585×31=18135,合計74007元。2012年5月30日,梁國富向弘澤三潔公司支付貨款30000元。后梁國富出具落款日期為2013年12月21日的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弘澤三潔公司材料款44007元,用于肥城擁軍路改造工程項目。欠款人:梁國富。欠款人下方有劃掉的字跡“2019年1月”,后面載明“2013年12月21號立”。弘澤三潔公司稱該欠條的實際書寫時間為2019年,因管理上的原因一直沒有計算確切的欠款數額,在2019年時經雙方對賬出具的該欠條,因梁國富認為供貨的時間為2012年,在2019年對賬時間間隔比較長,所以梁國富將落款日期更改為2013年,弘澤三潔公司的業務員為了盡快核對賬目,也就沒提出異議。梁國富稱欠條系弘澤三潔公司書寫,后弘澤三潔公司將借條交梁國富簽字確認,弘澤三潔公司在梁國富簽字后將欠條拿走,后又將欠條交給梁國富寫上日期,因書寫日期時前面已經存在劃掉的日期,故只能在劃掉的日期后寫上2013年的日期,該欠款應當自2013年12月21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本案已經明細超過了訴訟時效。另查明,弘澤三潔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一審法院起訴,案件轉入訴前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后調解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弘澤三潔公司提交的欠條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證實梁國富欠付弘澤三潔公司貨款44007元的事實,故對弘澤三潔公司要求梁國富支付貨款44007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貨款支付日期,梁國富應當自收到標的物時支付貨款,故對弘澤三潔公司要求梁國富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計算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弘澤三潔公司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弘澤三潔公司主張欠條的實際出具日期為2019年,亦對落款日期與實際不符的原因作出合理說明。雖然欠條的落款日期為2013年12月21日,但落款處亦有被劃掉的“2019年1月”字樣。根據一般書寫習慣,落款日期應位于“欠款人”下方,但在欠條中的“欠款人”下方,卻寫有被劃掉的“2019年1月”字樣,之后才書寫“2013年12月21日”的落款日期,該落款方式與一般書寫習慣不符,且梁國富亦自認在書寫落款日期時,欠條已存在上述被劃掉的字樣,故對弘澤三潔公司的上述主張,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應當認定涉案欠條的出具日期為2019年,弘澤三潔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梁國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弘澤三潔公司貨款44007元;二、梁國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弘澤三潔公司相應的利息(以貨款44007元為計算基數,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4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標準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0元,由梁國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弘澤三潔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員鄧汴與梁國富在2018年1月12日、2018年12月21日及2019年1月7日的通話錄音三份,證明在2018年1月及12月份期間弘澤三潔公司要求梁國富核對賬目并支付欠款,并且2019年弘澤三潔公司還在向梁國富催要欠款,梁國富也實際于2019年才向弘澤三潔公司出具了欠條,因害怕弘澤三潔公司走訴訟程序,所以才將欠條日期書寫為了2013年12月21日,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梁國富應承擔還款責任。梁國富質證稱,一、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一審法院給弘澤三潔公司留足充足時間讓其進行舉證,弘澤三潔公司超過期限,拒不提交相關證據,已經喪失了相關舉證的權利,對此梁國富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不予質證。二、假設二審法院認可該份錄音證據,那么通過該份證據也不能證實弘澤三潔公司的證明目的,并且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有待考證。本院認為,弘澤三潔公司提交的上述通話錄音能夠證實其曾于2018年、2019年向梁國富核實賬目并催要欠款,且與本案有關聯,應予采信。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梁國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閻鵬
審判員于永剛
審判員井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袁琳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