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韓秀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2403民初2842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敦化農商銀行)與被告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圖宏利公司)、韓秀文、王秀艷、王志強、蓋玉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敦化農商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亮、被告安圖宏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秀文、被告韓秀文、被告王秀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秀文、被告王志強、蓋玉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敦化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圖宏利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3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6.525‰計算,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逾期月利率9.7875‰計算;2.判令王志強、蓋玉鳳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敦化農商銀行對抵押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韓秀文、王秀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訴訟費用由安圖宏利公司、韓秀文、王秀艷、王志強、蓋玉鳳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安圖宏利公司以房產抵押的方式向敦化農商銀行申請借款430萬元。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安圖宏利公司簽訂了《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20181123000666。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43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6.525‰,逾期月利率9.7875‰,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第20日。為保證借款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王志強、蓋玉鳳以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王志強、蓋玉鳳簽訂了《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81123000667。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依據抵押合同抵押人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具體抵押物詳見他項權證)。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韓秀文、王秀艷簽訂了《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補充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韓秀文、王秀艷對合同編號20181123000666的《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敦化農商銀行與安圖宏利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敦化農商銀行與王志強、蓋玉鳳簽訂的抵押合同、敦化農商銀行與韓秀文、王秀艷簽訂的擔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敦化農商銀行依據借款合同約定于2018年11月30日向安圖宏利公司發放貸款430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安圖宏利公司僅結清2019年4月21日前的利息,本金430萬元及此后利息至今未給付,安圖宏利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已違約,敦化農商銀行為了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敦化農商銀行的訴訟請求。
安圖宏利公司辯稱,2018年11月7日,我公司向敦化農商銀行申請借款430萬元,借款用途是公司借給案外人遲某購買王志強、蓋玉鳳的房屋。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貸款月利率6.525‰,逾期月利率9.7875‰,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第20日。貸款本金430萬元未償還,已經結清2019年4月21日前的利息。2021年12月31日前還款。
韓秀文、王秀艷辯稱,韓秀文和王秀艷系夫妻。安圖宏利公司向敦化農商銀行借款430萬元,由韓秀文、王秀艷提供的擔保,安圖宏利公司已經結清2019年4月21日前的利息。韓秀文、王秀艷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王志強、蓋玉鳳辯稱,王志強、蓋玉鳳系夫妻。涉案借款實際借款人應為安圖松江長白山土特產品批發市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2015年8月11日王志強、蓋玉鳳與該公司訂立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將涉案借款的抵押物出售給該公司,因該公司無力支付購房款,遂以該房屋設定了抵押,后未能償還,又于2018年11月23日,以安圖宏利公司名義辦理轉貸,而安圖松江長白山土特產品批發市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及前一借款的借款人安圖俊鵬商貿有限公司與安圖宏利公司三家公司財務、人員等方面高度混同,實為案外人遲某所控制的公司,因而本案借款實際用款人應認定為安圖松江長白山土特產品批發市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涉案借款在辦理中嚴重違規,借款合同應認為無效。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安圖宏利公司自成立以來未實際發生業務,在貸款申請中其經營業績、貸款用途等情況均為虛構,是案外人遲某為辦理貸款及其他業務所開設的空殼公司,以其作為貸款主體,辦理轉貸,嚴重違反了相關貸款辦理的操作規程,故借款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王志強、蓋玉鳳以房屋設定抵押為安圖宏利公司辦理貸款,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王志強、蓋玉鳳出售房屋未能取得房款,無奈用該房屋抵押辦理貸款,當時借款人為安圖俊鵬商貿有限公司,不是安圖宏利公司,王志強、蓋玉鳳對涉案抵押不知情。安圖松江長白山土特產品批發市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安圖俊鵬商貿有限公司、安圖宏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案外人遲某違反誠信原則,逾期不償還貸款,故意將還款風險轉移給王志強、蓋玉鳳;涉案貸款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敦化農商銀行于2021年7月6日提起本案訴訟,怠于行使抵押權,存在過錯。綜上所述,安圖宏利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遲某存在欺詐行為,損害抵押人利益,涉案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王志強、蓋玉鳳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7日,安圖宏利公司以房產抵押的方式向敦化農商銀行申請借款430萬元。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安圖宏利公司簽訂《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20181123000666。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430萬元,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6.525‰,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即逾期月利率9.7875‰,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第20日,借款人于2019年11月22日借款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還本。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王志強、蓋玉鳳簽訂《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81123000667。該合同約定為確保安圖宏利公司與敦化農商銀行簽訂的上述借款的履行,保障敦化農商銀行債權的實現,王志強、蓋玉鳳自愿為上述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債務以其吉(2017)安圖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權證項下、坐落在松江鎮松江街、不動產單元號222426101001GB01316F00010001、建筑面積816.21平方米房屋和吉(2017)安圖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權證項下、坐落在松江鎮松江街不動產單元號222426101001GB01316F00040001、建筑面積150平方米房屋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責任范圍為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敦化農商銀行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敦化農商銀行可以依法實現抵押權:(一)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敦化農商銀行未受清償的;(二)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敦化農商銀行可以提前實現債權的其他情形;(三)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敦化農商銀行未受清償,抵押物為不得分物的,敦化農商銀行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涉案抵押物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11月23日,敦化農商銀行與韓秀文、王秀艷簽訂《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補充保證擔保借款合同》,韓秀文、王秀艷對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時,由保證人給付并放棄抗辯權(因抵押物不足值);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時,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賬戶中扣收款項,不受借款人抵押財產的限制。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后,敦化農商銀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安圖宏利公司的0790***4038賬號發放貸款430萬元。安圖宏利公司已結清2019年4月21日前的利息,此后的利息及本金430萬元至今未給付,致爭訟發生
判決結果
一、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430萬元,并給付以貸款本金43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按月利率6.525‰計算的利息;
二、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貸款本金43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還清貸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計算的利息;
三、如果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款項給付義務,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以王志強、蓋玉鳳抵押的吉(2017)安圖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權證項下權利人王志強、蓋玉鳳、坐落在松江鎮松江街、不動產單元號222426101001GB01316F00010001、建筑面積816.21平方米房屋和吉(2017)安圖縣不動產權第XXXX號不動產權證項下權利人王志強、蓋玉鳳、坐落在松江鎮松江街不動產單元號222426101001GB01316F00040001建筑面積150平方米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韓秀文、王秀艷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應給付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韓秀文、王秀艷、王志強、蓋玉鳳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14元,減半收取24357元,由安圖宏利裝飾有限公司、韓秀文、王秀艷、王志強、蓋玉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宮英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月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