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張佩萱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1102民初4809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名下銀行賬戶存款22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申請人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名下銀行賬戶存款22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賬戶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當事人如需繼續查封、扣押或凍結,應在到期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否則逾期將自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姜云飛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