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張佩萱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1102民初4809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解除保全申請人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1102民初480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請人衡水林森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請解除本院依據(2021)冀1102民初480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名下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本院依據(2021)冀1102民初4809號民事裁定書對被申請人福建省禹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佩萱名下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姜云飛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