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王林等與冉會龍,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9289)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7民初48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勇與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會龍、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追加王義貴、王林為本案共同原告后,由審判員尹曉華獨任審判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義貴、王林及三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谷婷,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會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本院依法對其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勇、王義貴、王林經變更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冉會龍連帶給付原告勞務費617804元及利息,以本金617804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2、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重慶合川土場鎮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二期涂裝廠房、裝配廠房、配件及配件庫房土建工程后,將其工程分包給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在施工中,被告冉會龍代表公司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將其勞務分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后原告按照被告所需進行施工,并由被告陸續支付工程款1890159元,現該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2018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冉會龍就所做勞務工程進行結算,總工程量為2587804元,扣除已付款1970000元,現被告冉會龍及所在公司尚欠原告勞務費617804元未支付。并于當日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總承包方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書,要求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將其勞務工程款617804元支付給原告。后經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起訴來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冉會龍辯稱,我沒有口頭承諾,本來我們不認識,我公司與原告沒有合作,我公司也沒有向原告支付款項,只是說原告要讓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找我們幫他們證實一下他們做了事情。原告做了工該得到工程款,但是不應當我們支付。
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4日原告王勇、王義貴、王林簽訂內部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出資500000元,承接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二期土建工程勞務工程。被告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位于重慶合川土場鎮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二期涂裝廠房、裝配廠房、備件及配件庫房土建工程后,將其分包給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又將勞務分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至本案起訴前,先后支付或委托支付原告勞務費1970000元,2015年該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原告與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所做勞務工程進行結算,總工程量為2587804元,扣除已付款1970000元,尚欠勞務費617804元未支付。2018年4月28日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承包方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書,其主要內容為:我公司分包大元建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北汽銀翔汽車有限公司二期涂裝廠房、裝配廠房、備件及配件庫房土建工程。現場農民工施工班組王勇、王義貴、王林勞務費、機械租賃使用費用結算金額為2587804元,截止2018年4月28日,我司已支付1970000元,尚欠該班組勞務費617804元。因之前大部分勞務費由貴司直接支付給該班組,至此,現委托貴司將直接支付該勞務班組剩余部分勞務費,冉會龍在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欄簽名。后原告持委托書催收無果,遂起訴來院,訴請如前。
上述事實,有原告與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冉會龍的陳述,內部合伙協議、委托書、收據及收方單、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憑證(明細表)等證據證實,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王勇、王義貴、王林勞務費617804元及利息,利息以617804元為基數,從2021年5月2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王勇、王義貴、王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78.04元,減半收取4989.02元,由被告重慶華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曉華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權穎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