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華世恒康醫院有限公司、河南地礦集團中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81民初2730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華世恒康醫院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地礦集團中昊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華世恒康醫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無效;2、被告支付原告重復勘查費用42萬元;3、被告賠償原告資金占用成本費、工人工資、機器閑置費用等工期延誤損失共計1113265.59元;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被告支付原告重復勘查費用42萬元;2、被告賠償原告資金占用成本費、工人工資、機器閑置費用等工期延誤損失共計1113265.59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案外人馮松濤在原告不明知的情況下違法借用被告的資質,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由被告承擔河南華世恒康醫院項目詳細勘察任務,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若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同時,雙方在合同第五條5.2.2中約定因勘察質量成果資料不合格另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勘察產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經濟損失時,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2020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結論內容包含“本場地1#病房樓和南部區域為自重濕陷性IⅡ級(中等)場地,其他區域為非自重濕陷性Ⅱ級(中等)場地。”由于該勘察結論與實驗數據證實結果不一致,項目設計單位對該報告的客觀準確性提出懷疑,同時該結論與項目所在區域地質環境情況明顯不符,且據該報告所提出的樁基使用建議也將大幅增加項目的設計及施工成本。原告多次就上述結論客觀準確性的質疑與馮松濤溝通,要求其完善勘察報告,其均拒絕出具新的客觀準確的地勘報告,原告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拒絕支付勘察費用。原告為了工程順利進展,遂另行委托鞏義市發達地基勘察公司進行重新勘察,該公司于2020年9月出具勘察報告,結論為“項目場地屬I級(輕微)非自重濕陷性場地”,原告因此支付重復勘察費用42萬元。由于勘察工作的反復,導致設計單位無法如期進行工程設計,最終致使項目工期延誤半年,原告已投入的巨額資金及機器設備長期閑置浪費,在此期間的工人工資及器材租賃費用依然需照常支付,損失嚴重。綜上,由于被告違法出借資質允許他人以其單位名義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并提交有誤的勘察結論,導致原告權益嚴重受損并遭受巨大損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河南華世恒康醫院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車文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張利娜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