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滬0104執451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滬0104民初957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義務人博思美邦(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履行義務,權利人上海晨光科力普辦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1828.1元及相應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向有關職能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不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本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材料、談話筆錄和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武博
審判員毛成
審判員吉立
法官助理柯憲法
書記員劉慧敏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