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禹福與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11470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禹福與被上訴人北京祥龍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485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禹福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劉禹福主張其自1999年起至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并按時交納租金,劉禹福系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本案不屬于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北京祥龍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一審裁定。
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劉禹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確認劉禹福是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三條北里3樓2層2號房屋的承租人;2.北京祥龍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協助劉禹福將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三條北里3樓2層2號房屋承租人變更到劉禹福名下;3.本案訴訟費用由北京祥龍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本案中,劉禹福稱其系北京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職工,并依據北京供電局基建處、北京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主張北京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將涉案房屋作為福利房分配給其承租并使用。經查,涉案房屋為公房,原產權單位為北京市物資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后變更為北京房地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的產權單位。劉禹福提起本案要求確認其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并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屬于因單位內部分房而引起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理范圍。故劉禹福的相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劉禹福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潔
審判員耿燕軍
審判員張玉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浩然
書記員王遠征
書記員果滿樹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