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民初776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康公司)因與被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及第三人泰安市泰山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天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偉與被告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芹及第三人陽光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天康公司起訴請求:1.判令停止對位于泰安市岱岳區陽光和墅10號樓1單元301室、402室房產(房產價值分別為:426990元、394825元,共計821815元)的執行并確認該二套房產歸安徽天康公司所有。事實和理由:
2019年4月1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魯01執恢205號民事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查封了涉案房產。安徽天康公司得知此事后,就涉案房產提起了執行異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魯01執異1103號執行裁定書,駁回了安徽天康公司的異議請求。真實情況是:2015年8月30日,陽光置業公司、萊蕪翱翔陽光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蕪翱翔公司)與安徽天康公司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陽光置業公司償還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1834836.25元,陽光置業公司、新疆一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一成公司)與安徽天康公司三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陽光置業公司償還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259549.75元,合計:2094386元。2015年8月30日,安徽天康公司與泰安市泰山陽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房屋抵債協議》,陽光置業公司以涉案房產等抵償安徽天康公司工程款,并按協議向安徽天康公司交付了涉案房產。在執行異議階段,安徽天康公司向濟南中院提交的《房屋抵債協議》及鑰匙交接單等證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的規定,足以排除執行且證實涉案房產歸安徽天康公司所有。2017年5月26日,安徽天康公司提交過證據證明以上房產為安徽天康公司所有,濟南中院也作出的(2017)魯01執異280號裁定中止了以上房產的執行,但是在同樣的案件情況下,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書,作出了不一樣的裁定,此行為違反了先前判例及司法公正。綜上,為維護安徽天康公司合法權益,望判如所請。
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辯稱,一、涉案被查封房產登記在陽光置業公司名下,法院查封陽光置業公司名下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二、安徽天康公司的事實和理由部分不能成立。債權轉讓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才可以轉讓,安徽天康公司并沒有在執行異議階段和訴訟階段證明其存在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債權轉讓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存在,債權的合法性轉讓失去基礎。抵債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并不是自簽訂了合同即完成了抵債行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857號有完全類似的案件,對當事人以物抵債但并未辦理銷售備案或產權過戶手續的,認定抵償合同不生效。因此,對于安徽天康公司主張的其享有對抵押物的物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安徽天康公司訴訟是否超期,其僅有EMS郵寄快遞打印作為唯一的證據,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是寄送的此案的民事起訴資料。沒有證據證明安徽天康公司與第三人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房屋抵債協議就失去了法律基礎,且即便是債權轉讓協議是真實的,但是安徽天康公司與第三人存在的是債權債務關系,與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的債權關系是一樣的,不具有優先性系。安徽天康公司與陽光置業公司并沒有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只是以物抵債協議,以物抵債形式的受讓人與普通的買受人具有基礎性的不同。因安徽天康公司不是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29條規定的商品房的銷費者或不動產受讓人,所以其不具有物權期待權。
陽光置業公司述稱,涉案房產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確系由陽光置業公司原因導致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當事人對下列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安徽天康公司提交的(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書、(2020)魯民終2026號民事裁定書。
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有爭議:
安徽天康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1.EMS郵寄快遞查詢打印件、1-2.郵寄單客戶聯,以證明安徽天康公司的張健在2019年10月14日通過郵寄方式法院提交起訴狀。
第二組證據:2-1.TK(2014)銷字第618產品買賣合同、2-2.發貨清單(出庫單號140715122)、2-3.編號為00289418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4.安徽天康公司與陽光置業公司及新疆一成公司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以證明安徽天康公司與新疆一成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陽光置業公司作為新疆一成公司的關聯企業,同意代其向安徽天康公司償還成債務,三方為此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第三組證據:3-1.TC(2014)銷字第-號產品買賣(無編號)、3-2.編號為287551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3.TC(2014)銷字第-號產品買賣合同(無編號)、3-4.編號為6287552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5.TC(2014)銷字第1022號產品買賣合同、3-6.編號為90614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TC(2014)銷字1012號產品買賣合同、3-8.編號為906147號的發票、3-9.編號為906148號的發票、3-10.編號為104298號的發票、3-11.發貨清單(標注的合同號為14TK187)、3-12.發貨清單(標注的合同號為14TK187-1)、3-13.TK(2015)銷字第150527號產品買賣合同、3-14.編號為00245968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15.安徽天康公司與陽光置業公司及萊蕪翱翔公司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以證明安徽天康公司與萊蕪翱翔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陽光置業公司作為萊蕪翱翔公司的關聯企業,同意代其向安徽天康公司償還成債務,三方為此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第四組證據:4-1.房屋抵債協議(甲方為陽光置業公司,乙方為安徽天康公司)、4-2.編號為10-1-402的鑰匙交接單、4-3.編號為10-1-301的鑰匙交接單、4-4.編號為0042319的收款收據、4-5.編號為0042318的收款收據,以證明安徽天康公司與陽光置業公司達成以涉案房產抵債的協議并已實際占有、使用涉案房產。
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證據一的郵寄單及追蹤記錄無法證明是郵寄的本案起訴材料;對第二組至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買賣合同及發票均為復印件,相關合同的相對方也沒有參加訴訟,對其真實性也無法確認,且不能證明安徽天康公司與陽光置業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能達到排除執行的證明目的。
陽光置業公司對安徽天康公司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陽光置業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情況說明》一份,以證明涉案房產被查封是因陽光置業公司的原因導致的。安徽天康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安徽天康公司主張涉案房產在2015年抵頂債務,但查封時間是2019年4月份,不能排除安徽天康公司自身存在過錯。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經查,長城資產山東分公司的質證意見成立,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與山東泰山陽光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能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陽光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魯01民初2174號民事判決,判決:一、山東泰山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借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067385.36元(利息計至2016年12月12日,嗣后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變更協議》的約定另行計付);二、山東泰山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律師代理費損失57400元;三、山東省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能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陽光置業公司對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山東泰山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山東省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能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陽光置業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山東泰山陽光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在(2016)魯01民初2174號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8)魯01執恢205號民事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查封被執行人陽光置業公司名下部分不動產(包括安徽天康公司主張的10號樓1單元301室),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2019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8)魯01執恢205號民事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查封被執行人陽光置業公司名下部分不動產(包括安徽天康公司主張的10號樓1單元402室),查封限期三年,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案外人安徽天康公司對本院查封被執行人陽光置業公司名下的10號樓1單元301室、302室、402室房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經審查后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案外人安徽天康公司的異議。安徽天康公司不服上述執行裁定,向本院提起本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2026號民事裁定書確認,安徽天康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收到本院(2019)魯01執異1099號執行裁定后,于2019年10月14日通過郵政EMS向本院郵寄了起訴材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018元,由原告安徽天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雯
人民陪審員夏國強
人民陪審員段巧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韓雪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