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蘇10民轄終183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東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深圳鴻圖建工有限公司、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2021)蘇1081民初283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東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該案是典型的違法轉包和借用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并不是承攬合同糾紛。2018年儀征市寶能投資有限公司將儀征寶能睿城C地塊46#、47#樓塑鋼門窗制作及安裝工程發包給深圳鴻圖建工有限公司施工,深圳鴻圖建工有限公司又轉包給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而實際承包人是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資質不夠,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上訴人。由于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糾紛產生。該工程的實際履行地在儀征,根據《民訴法》第三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儀征市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專屬管轄權。上訴人和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第二十條的約定應屬無效約定。請求撤銷一審裁定,駁回江蘇舞馬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益松
審判員錢鵬瑛
審判員趙一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秋懿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