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永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江蘇正志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蘇10民轄終153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威市永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正志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2021)蘇1084民初827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永興公司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協議管轄的條款應是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以書面的形式,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作出明確的、唯一的、排他的選擇約定。而涉案《產品購銷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雙方約定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該條款內容來看,“雙方所在地法院”不具有明確性,到底是各方各自所在地法院還是雙方共同所在地法院。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對于文字的理解應嚴謹準確。“雙方所在地”所表達的意思不能明確是哪一法院,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二、高郵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簽訂地均為武威市涼州區。同時,依據第二十一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則,永興公司認為該案應移送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更為妥當。
被上訴人正志公司辯稱,一、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具體明確,原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中協議管轄的地點為合同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正志公司的所在地為高郵市,永興公司的所在地為威武市涼州區。若發生糾紛,高郵市人民法院與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詞條約定具體明確,且約定的地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約定不明的情況。二、本案應由高郵市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不存在協議管轄的情況下,本案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定管轄法院,故原審裁定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蘇岐華
審判員李益松
審判員趙一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新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