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明明、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1321民初1101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凡明明與被告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力專汽”)、被告陳正偉、第三人沈兆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向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管轄,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鄂13民轄1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由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審理。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凡明明、被告程力專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青山、被告陳正偉、第三人沈兆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凡明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車輛合格證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2、二被告
共同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3、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8月14日,原告凡明明委托第三人沈兆雪幫忙購買前四后八隨車吊壹臺。同年8月15日,沈兆雪與程力專汽銷售員被告陳正偉聯(lián)系溝通購車事宜。同日,沈兆雪代原告凡明明與被告程力專汽簽訂《程力汽車集團產品定作合同》,約定“原告向購買前四后八隨車吊壹臺,價款421300元,該車帶最低上戶發(fā)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付款,但被告將車輛交付給原告后,一直未向原告提供購買車輛的車輛合格證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導致原告不能上牌,并由此給原告造成相應損失3萬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程力專汽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和被告之間沒有簽訂任何車輛的買賣合同;被告也未收到任何來自原告的購車款項;原告提出要求開具發(fā)票,我公司從來沒有見到過原告,也沒有收到要求開具發(fā)票的相關文書;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請。
被告陳正偉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與被告之間也沒有簽訂購車合同,被告收到的款項也不是來自原告本人,是分期公司的款項,原告提出的訴請要求二被告人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被告不服,在此期間原告一直在使用案涉車輛,且被告為原告墊付了分期款項1.6萬元,請求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決,并請求與原告庭外協(xié)商。
第三人沈兆雪述稱,當時是我?guī)Э蛻簦ㄔ妫┑匠塘菊业疥愓齻ズ炗喌暮贤?,蓋的公章,給陳正偉轉了定金3萬元,尾款是客戶與陳正偉之間對接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原告凡明明由第三人沈兆雪引薦到被告程力專汽廠區(qū)內設的銷售部找到被告陳正偉,雙方協(xié)商購買前四后八的隨車吊一臺。2020
年8月14日,供方程力專汽(責任經理沈經理即第三人沈兆雪)與需方凡明明(系第三人沈兆雪代簽)簽訂《程力汽車集團產品訂作合同》。內容主要有:一、特定制東風暢行D7L前四后八隨車吊壹臺.整車型號:EQ5310JSQGZ5D。地盤配置:玉柴290馬力國五發(fā)動機,法士特九檔變速箱,11.00R20鋼絲胎。前橋5.5噸,后橋11.5噸,300mm原廠三層大梁,鋁合金油箱,原廠取力器,遠程油門,氣囊座椅,空調。上裝配置:貨箱尺寸8300*2350*600mm,貨箱厚度邊2底3,選用石煤14噸4節(jié)臂。工作半徑16.6米,舉升高度18.4米,帶上操作,雙聯(lián)泵,一鍵啟停,副廠雙腔液壓后支腿。其他標配。該車帶最低上戶發(fā)票。本車隨州分期優(yōu)惠價。合計金額:肆拾貳萬捌仟元整(¥:428000.00元整)二、交貨地點及方式:程力新廠商用車廠自提?!?、結算方式:預付定金叁萬元整?!N售號碼:188××××5584。合同加蓋“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2020年8月15日,供方為被告程力專汽(責任經理陳正偉)與需方沈兆雪簽訂《程力汽車集團產品訂作合同》。合同內容除金額為421300元外,其他內容與需方凡明明于8月14日簽訂的合同一致。銷售號碼:188××××8048。合同上亦加蓋“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原告購得該車后,原告向陳正偉支付了定金30000元及通過王劍秋向被告陳正偉的賬戶轉款398000元。第三人沈兆雪從中得報酬5000元。原告購得此車后,因被告陳正偉未提供該車的合格證、售車發(fā)票,致原告無法辦理車輛牌照,原告遂訴至本院。
庭審中,被告程力專汽公司對上述原告提交的兩份合同均有異議,認為合同系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且“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不是被告程力專汽公司的,認為是被告陳正偉假造的合同及合同章,并指出被告陳
正偉、第三人沈兆雪不是公司員工,但未向本院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涉案的合同及合同章造假。被告陳正偉、第三人沈兆雪對原告所提交的二份合同均予以認可,但被告陳正偉認為其是與沈兆雪簽訂的合同,將車銷售給沈兆雪后,又銷售給原告,對原告所付定金及支付的車款無異議,并表示能向原告提供該車的合格證及售車發(fā)票。原告對其請求的損失3萬元,未提供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晏貴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馬皓月
判決日期
2021-09-28